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35號原 告 凃水池被 告 劉飛龍
劉榮昌 待查劉志堅 待查杜秀 待查周君穎 待查周幸玲 待查劉映慈 待查劉采琳 待查孫淑媚 待查周公喬 待查周子喬 待查莊哲仁 待查莊慧琦 待查蔡正仕郭崇林郭長信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優先購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對被告劉飛龍、劉榮昌、劉志堅、杜秀、周君穎、周幸玲、劉映慈、劉采琳、孫淑媚、周公喬、周子喬、莊哲仁、莊慧琦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所有權全部之優先購買權存在,並基此請求被告蔡正仕、郭崇林、郭長信將系爭468-4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核其上開請求屬訴訟目的及經濟利益同一,是本件訴訟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價額定之,而系爭土地之面積分別為1,047平方公尺、4,465平方公尺、334,418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50元、450元、4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6,247,600元(計算式:
如附表),原告應於期限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71,125元。
㈡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全部)、異動索引,以及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即被告劉飛龍、劉榮昌、劉志堅、杜秀、周君穎、周幸玲、劉映慈、劉采琳、孫淑媚、周公喬、周子喬、莊哲仁、莊慧琦、蔡正仕、郭崇林、郭長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其等住居所地址。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附表: 編號 土 地 價額核定(面積× 公告現值× 應有部分,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047平方公尺×450元×1=471,15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4,465平方公尺×450元×1=2,009,25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334,418平方公尺×400元×1=133,767,200元 合計 136,247,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