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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7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47號原 告 南錩螺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娟被 告 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41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4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裁判日期: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