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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7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76號原 告 楊香女訴訟代理人 陳昱良律師被 告 張進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之抵押債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1,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37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