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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7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77號原 告 楊新傳被 告 楊基炎

黃碧龍楊志堅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417、419、324地號土地)之建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建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又系爭417、419、324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693元、12,600元、17,177元,而原告主張系爭417、419、324地號土地遭占用之面積各為10坪、20坪、30坪,即分別占用約33平方公尺、66平方公尺、99平方公尺(1坪=3.3058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82,992元(計算式:16,693元×33+12,600元×66+17,177元×99=3,082,992元),暫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591元(待實際測量占用面積後,重新核算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