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7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91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上列原告與被告鐘明哲等2人間因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9,472元(按即原告訴請撤銷信託登記之系爭1545-1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面積),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1-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