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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7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01號原 告 蔡美雪被 告 王俊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牌照號碼ACG-5885號車輛及行車執照之交易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陳報或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裁判日期:202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