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1號原 告 蔡美雪被 告 王俊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8,1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