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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8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56號原 告 邱奕賓被 告 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裁判日期:2021-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