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70號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訴訟代理人 陳瑞明
石奇霖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秀燕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7,619元【計算式:9,900元(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104.81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不得通行前揭二筆土地之面積分別為100.33、4.48平方公尺,合計104.81平方公尺)=1,037,6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