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73號原 告 鍾雨甯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殿萱、顏艾比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