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0號原 告 鄭智元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吳孟桓律師林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友婷、鄭鈞鴻、鄭伊伶、吳尚真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乃客觀價值之一種,與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之利益,專由當事人主觀認知之主觀價值不同,故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4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繼承被繼承人鄭百晴所有:㈠百強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百強公司)26萬股份股票〔應為出資額新臺幣(下同)260萬元〕、㈡金玉堂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玉堂公司)39萬275股份股票,及協同將上開股份(出資額)辦理變更登記,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股份(出資額)起訴時之價值為斷。又百強公司非上市或上櫃公司,其股東原始出資價值現為若干,依上開說明,即以該公司現資產淨值予以評估。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民國110年2月18日南區國稅臺南營所字第1102062232號函文檢送百強公司最新(108年12月31日)之資產負債表,該公司權益總額為116萬6,051元,另資本總額為600萬元(其中鄭百晴出資260萬元、鄭智元出資340萬元),則被繼承人鄭百晴之原始出資價值現為50萬5,289元【計算式:116萬6,051元×(260萬÷600萬)=50萬5,289元,元以下4捨5入】;又金玉堂公司係未上市或上櫃公司,並無公開交易價格,參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0年2月18日財高國稅資字第1102101611號函檢送之資產負債表所示,金玉堂公司108年度之資產淨值為1億3,546萬3,443元,該公司已發行股份1,200萬股,則每股淨值為11.2886元【計算式:1億3,546萬3,443元÷1,200萬股=11.2886元,元以下第4位,4捨5入】,原告請求返還金玉堂公司39萬275股份股票,其價額為440萬5,658元【計算式:11.2886元×39萬275股=440萬5,658元,元以下4捨5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1萬947元【計算式:50萬5,289元+440萬5,658元=491萬9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7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