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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8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08號原 告 宋婉甄上列原告與被告姜玉文等人間因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萬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