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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8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18號原 告 黃益源

黃金山李寶鶯王榮東被 告 林志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優先承購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於附件即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買賣契約之優先承購權不存在,而上開土地之出售價格為新臺幣(下同)6,380萬元,有原告提出之附件即土地買賣契約書影本1份在卷可參,揆之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上開土地價額核定為6,3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裁判日期:202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