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34號原 告 世芳五金企業社即宋敏鈴被 告 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