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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9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94號原 告 好丰采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殷孝可訴訟代理人 殷家康被 告 東錡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合夥帳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交付合夥收支帳冊等財務報表予原告查閱,應斟酌原告因交付前開帳冊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司法院91年1月29日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令參照),加計10分之1即為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裁判日期:202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