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11號原 告 辛長榮上列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請求拆除之地上物,占用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約為1.722 平方公尺(參本院110年11 月19 日公務電話查詢紀錄),依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7,100元計算,暫時核定為81,1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