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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訴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原 告 許世彬訴訟代理人 伍安泰律師被 告 吳炳坤 (原告主張吳炳坤失蹤)

吳森淇 (原告主張吳森淇失蹤)吳宗澤 (原告主張吳宗澤失蹤)吳烈源 (原告主張吳烈源失蹤)吳兆民

王仁妙

吳俊德楊嬋娟

蔡孝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1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吳烈源失蹤,其已為吳烈源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由本院以111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事件受理,因該事件之裁定結果事涉本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能力等程序要件是否合法,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3-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