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原 告 許世彬訴訟代理人 伍安泰律師被 告 吳炳坤 (原告主張吳炳坤失蹤)
吳森淇 (原告主張吳森淇失蹤)吳宗澤 (原告主張吳宗澤失蹤)吳烈源 (原告主張吳烈源失蹤)吳兆民
王仁妙
吳俊德楊嬋娟
蔡孝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1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吳烈源失蹤,其已為吳烈源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由本院以111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事件受理,因該事件之裁定結果事涉本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能力等程序要件是否合法,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