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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訴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郭奇霖相 對 人 郭奇淵即祭祀公業郭啓桐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70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70號民事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受理在案。聲請人於系爭事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請確認聲請人對於祭祀公業郭啓桐(下稱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權存在,即係確認聲請人為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員,亦即聲請人為登記於系爭祭祀公業名下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示不動產之公同共有人,是聲請人乃主張自己為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員,為登記於系爭祭祀公業名下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示不動產之公同共有人而訴請確認,故聲請人乃本於公同共有人,同時為派下員之地位而訴請確認,其訴訟標的顯係基於物權關係,該當於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條之規定。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而是否許可為登記,對兩造權益有相當影響,法院應為較縝密之審查,避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此觀該條之立法理由自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16號裁定參照)。次按,確認之訴之訴訟標的,乃原告對被告以訴或反訴要求法院以判決對之確定之法律關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03號裁定可參)。

三、經查,聲請人於系爭事件訴之聲明第1項,乃訴請確認其對於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權存在,揆之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為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權,並非基於物權關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 抗字第194號裁定意旨參照),應無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之適用。至聲請人雖主張:聲請人於系爭事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請確認聲請人對於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權存在,即係確認聲請人為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員,亦即聲請人為登記於系爭祭祀公業名下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示不動產之公同共有人,是聲請人乃主張自己為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員,為登記於系爭祭祀公業名下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示不動產之公同共有人而訴請確認,故聲請人乃本於公同共有人,同時為派下員之地位而訴請確認,其訴訟標的顯係基於物權關係,該當於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條之規定等語。惟查,祭祀公業之派下權乃派下員對於祭祀公業所有權利及義務之總稱,確認自己對於某祭祀公業之派下權存在,核與確認自己為某祭祀公業之派下員,或確認自己對於某不動產之公同共有權存在,均有出入。聲請人於系爭事件訴之聲明第1項,僅係訴請確認其對於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權存在,而未訴請確認其為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員,亦未訴請確認其為登記於系爭祭祀公業名下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示不動產之公同共有人。縱令聲請人乃因認為自己為登記於系爭祭祀公業名下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示不動產之公同共有人而提起系爭事件,亦僅為聲請人提起系爭事件之動機,對於系爭事件訴之聲明第1項所為請求訴訟標的之認定,並無影響,聲請人前揭主張,應無足取。

三、退而言之,縱令因祭祀公業之派下權乃派下員對於祭祀公業所有權利及義務之總稱而認為確認祭祀公業之派下權存在之訴,亦不失為基於物權關係,聲請人於系爭事件聲明第1項所為之請求,其訴訟標的乃基於物權關係,因祭祀公業之派下權,其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亦非依法應登記者,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之情形,亦屬有間。

四、綜上所陳,聲請人於系爭事件訴之聲明第1項所為之請求,其訴訟標的並非基於物權關係,應無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之適用。退而言之,縱認聲請人於系爭事件訴之聲明第1項所為之請求,其訴訟標的乃基於物權關係,因祭祀公業之派下權,其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亦非依法應登記者,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之情形,亦屬有間。是以,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為訴訟繫屬之登記,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紀媛編號 不動產 1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 2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 3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 4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 5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 6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 7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 8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 9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

裁判案由:聲請起訴證明
裁判日期: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