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9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淵博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薇涵、蘇崑銘、陳乾禾、王禎鞠間因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115 年2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萬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 萬0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