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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5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58號原 告 趙昆原訴訟代理人 王朝陽律師複 代理人 李汶宜律師被 告 曾文貞

邱莉莉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王嘉豪律師複 代理人 蘇國欽律師

黃郁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為無黨籍之臺南市議員,擔任市議員多年,長期以台語

綽號「烏雞」問政及服務選民,於民國(下同)107年間參選臺南市新營、柳營、鹽水、後壁、白河、東山等第一選區市議員。被告邱莉莉為民主進步黨籍(下稱民進黨)之臺南市議員,亦擔任市議員多年,其於107年臺南市長選舉期間擔任民進黨候選人黃偉哲之競選總部發言人。另被告曾文貞則為民進黨臺南市黨部評議委員,並為107年臺南市新營區太北里里長參選人。

㈡於107年民進黨臺南市長候選人初選提名期間,邱莉莉因尋求

原告支持黃偉哲而遭原告婉拒,因此與原告結怨,其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而使原告不當選之犯意,於107年臺南市議員競選期間,於107年11月9日在其之「邱莉莉」臉書社群網站上發表:「溪北ㄟ朋友丫!『投給雞=投給黑幫』『表面以民為主,背後魚肉鄉民』我會用具名文宣派報給新營柳營東山白河後壁的鄉親支持民進黨的候選人投錯票=投給中國共產黨」、「我很愛一種感覺!正派鬥陣!你大聲我不怕!全力支持新營柳營東山白河後壁民進黨議員候選人賴惠員、李宗翰、劉米山、沈家鳳正派傳承『您的選票支持無黨專於支持黑幫』『我被恐嚇過,雞是黑道』要選票是一回事當選又一回事請用選票支持正派!你很大ㄇ?我不怕!」等内容之貼文2則(下稱系爭臉書發文),足使選民對原告操守及人格產生高度質疑,且嚴重損害原告之名譽。

㈢另曾文貞於107年臺南市議員競選期間,亦於107年11月24日

在「顏純左競選立委後援會」LINE群組内,轉貼原告與時任臺南市長賴清德合照,及原告問政參選照片,内載「選前選後變很大」、「政治變色龍」、「綠軍還是黑金?鄉親要認清」等圖文(下稱系爭「曾文貞」貼圖)。企圖以此不實文宣内容,使選民對原告操守及人格產生高度質疑,亦足生損害於原告之名譽。被告二人之上開行為,應構成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是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其二人各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刊登道歉啟事。

㈣並聲明:

1.曾文貞及邱莉莉應各給付原告5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曾文貞及邱莉莉應各於其臉書網站刊登如起訴狀附件一、二之道歉啟事1個月。

二、被告答辯:㈠曾文貞部分:

1.「顏純左競選立委後援會」Line群組,需由群組成員邀請始得加入,並非公開群組,且被告並未加入該群組,系爭「曾文貞」貼圖之名稱與照片,為被告公開之競選頭貼,任何人均可下載使用,否認系爭貼圖為被告所為。縱認為被告所為,然原告前因涉嫌違反選舉罷免法,而經搜索、傳喚,足徵有關原告是否於議長選舉跑票之事,已廣為媒體報導,且與公共利益有關,應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被告表示個人之看法與主張,並未有杜撰捏造或任意誇大之情事,應無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情事。

2.又原告因系爭「曾文貞」貼圖,前對被告提出誹謗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告訴,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而以108年度選偵字第50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分署(下稱臺南高檢署)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42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依臺南高檢署處分書認為被告轉貼之系爭貼圖競選文宣,其上已署名民進黨臺南市黨部之文字,且依各媒體報導資料所示,上述文宣為民進黨臺南市黨部所發佈,市黨部執行長蔡麗青接受媒體採訪時未予以否認,並表示「趙昆原在民進黨三進三出,長期打著『少數關鍵票』的招牌遊走在藍綠之間,豈非變色龍一般?此外,2014年大選,前臺南市長賴清德不顧一切到趙的競選總部相挺,趙昆原選前答應配合黨團運作,選後卻不配合,甚至在賴清德對抗李全教,拒入議會的關鍵時刻,公開反對賴清德。應該受到選民公評,難道不會心虛嗎?」等言論,亦有自由時報、中國時報及臺灣新生報之網路新聞資料可稽。是被告身為基層選民,在面對與原告有關之正、負面政治新聞報導,因信賴政黨之文宣,而在具有政治同質性之LINE群組中轉貼,應不構成侵害原告之名譽。

㈡邱莉莉部分:

1.市議員候選人之參選條件攸關公共利益,本應接受社會大眾嚴格之檢視,系爭臉書發文乃被告以其親身處理市場攤販糾紛經歷,針對原告身為市議員候選人可受公評之品德、背景等涉及公共利益之重要事項,而為適當評論,符合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揭示之真實惡意原則,應屬憲所障之言論自由範圍,而不構成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2.又原告因系爭臉書發文,前對被告提出公然侮辱刑事告訴案件,業經本院110年度易字第555號刑事判決無罪,亦可證明系爭發文不具違法性。

㈢並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訴卷第136-137頁):㈠原告為無黨籍之臺南市議員,擔任市議員多年,長期以台語

綽號「烏雞」問政及服務選民,其於107年間參選臺南市新營、柳營、鹽水、後壁、白河、東山等第一選區市議員(並經當選)。

㈡被告邱莉莉為民主進步黨籍之臺南市議員,亦擔任市議員多

年,其於107年臺南市長選舉期間擔任民主進步黨籍候選人黃偉哲之競選總部發言人。另被告曾文貞則為民主進步黨臺南市黨部評議委員,並為107年臺南市新營區太北里里長參選人(未當選)。

㈢107年臺南市議員競選期間,被告邱莉莉於107年11月9日在其

之「邱莉莉」臉書社群網站上發表:「溪北ㄟ朋友丫!『投給雞=投給黑幫』『表面以民為主,背後魚肉鄉民』我會用具名文宣派報給新營柳營東山白河後壁的鄉親支持民進黨的候選人投錯票=投給中國共產黨」、「我很愛一種感覺!正派鬥陣!你大聲我不怕!全力支持新營柳營東山白河後壁民進黨議員候選人賴惠員、李宗翰、劉米山、沈家鳳正派傳承『您的選票支持無黨專於支持黑幫』『我被恐嚇過,雞是黑道』要選票是一回事當選又一回事請用選票支持正派!你很大ㄇ?我不怕!」等内容之貼文2則(下稱系爭臉書發文)。(補卷第3

3、35頁)㈣又107年臺南市議員競選期間,於107年11月24日在「顏純左

競選立委後援會」LINE群組内,另有以「曾文貞」名義張貼原告與時任臺南市長賴清德合照,及原告問政參選照片,内載「選前選後變很大」、「政治變色龍」、「綠軍還是黑金?鄉親要認清」等圖文(下稱系爭「曾文貞」貼圖)。(補卷第39頁)㈤系爭「曾文貞」貼圖之名稱與照片,與曾文貞所使用之LINE名稱及照片相同。

四、兩造爭執事項:㈠原告與曾文貞部分:系爭「曾文貞」貼圖是否為曾文貞所為?

如是,原告主張系爭貼圖,構成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其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50萬元,並於其臉書網站刊登如起訴狀附件一之道歉啟事1 個月,有無理由?㈡原告與邱莉莉部分:原告主張邱莉莉之系爭臉書發文,構成

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依上開規定,請求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50萬元,並於其臉書網站刊登如起訴狀附件二之道歉啟事

1 個月,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司法院大法官第509號解釋闡釋人民之言論自由基本權利應

受最大限度之維護,但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同條第3項前段「真實不罰」及同法第311條第3款「合理評論」規定,係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及適當評論公共事務者予以保障,旨在衡平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隱私等基本人權,而為規範性之解釋,即屬因基本權衝突所為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則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就違法性價值判斷上趨於一致,在民事責任之認定上,亦應考量上開解釋所揭櫫之概念及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除外規定,作為侵害名譽權、隱私權行為阻卻不法事由之判斷準據。茍行為人所陳述之事實有侵害他人名譽之虞者,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雖不能證明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行為人已盡其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難謂有違法性,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行為人之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倘主要事實相符,應認所述與事實相符,即不構成對他人權利之不法侵害,當無須再審究其消息來源及有無盡查證義務以判斷其有無過失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又名譽權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

斷之依據,而政治人物較容易經由大眾傳播媒體發表意見,足以影響公共事務及政策,於社會規制上具有作用,尤以國會立法委員或市議員代表人員參與國家或地方公共政策之形成,其等對於公共事務所採取之態度,或政治理念之轉變,均屬可受公評之事項,縱其言行涉入私領域,亦難謂與公益無關,是其當以最大容忍,接受民眾之檢視,其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

㈢經查:

1.依兩造不爭執事項㈣、㈤所示,系爭「曾文貞」貼圖之名稱與照片,與曾文貞所使用之LINE名稱及照片相同;暨曾文貞於臺南地檢署108年度選偵字第50號刑事案件偵查中,自陳有加入「顏純左競選立委後援會」LINE群組,其自民進黨部接到系爭貼圖文宣,就轉發到該群組等語(見上開卷宗第64頁正反面),足認系爭「曾文貞」貼圖確實為其所轉貼,是其嗣於本件否認,固無可採。

2.然依兩造不爭執事項㈠所示,原告為無黨籍之臺南市議員,擔任市議員多年,長期以台語綽號「烏雞」問政及服務選民,其於107年間參選臺南市新營、柳營、鹽水、後壁、白河、東山等第一選區市議員(並經當選)。是以,有關原告於選舉中支持何政黨,或原支持某政黨,嗣改變支持他政黨之情事,乃攸關其政治情操及理念之問題,應屬可受公評之事項。故曾文貞在「顏純左競選立委後援會」LINE群組中轉貼内載「選前選後變很大」、「政治變色龍」、「綠軍還是黑金?鄉親要認清」等圖文,當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自不構成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3.又依兩造不爭執事項㈢所示,原告參與107年臺南市議員競選期間,邱莉莉於107年11月9日在其臉書社群網站上發表:「溪北ㄟ朋友丫!『投給雞=投給黑幫』『表面以民為主,背後魚肉鄉民』我會用具名文宣派報給新營柳營東山白河後壁的鄉親支持民進黨的候選人投錯票=投給中國共產黨」、「我很愛一種感覺!正派鬥陣!你大聲我不怕!全力支持新營柳營東山白河後壁民進黨議員候選人賴惠員、李宗翰、劉米山、沈家鳳正派傳承『您的選票支持無黨專於支持黑幫』『我被恐嚇過,雞是黑道』要選票是一回事當選又一回事請用選票支持正派!你很大ㄇ?我不怕!」等言論,固亦堪認定。

4.然其陳稱係本於親身處理市場攤販糾紛經歷所抒發乙節,分據證人王愛惠(即邱莉莉之舅舅)於刑事偵查中結證:伊前曾在臺南市永康區中華路兵仔市場擺攤,並曾將一塊地賣給人家當道路用地,但經過1、20年,原本簽約人過世後,他姊妹的兒子有出面,感覺很像是黑道,不承認是道路用地,如果伊要使用都要付費,因為伊會害怕,就找被告(邱莉莉)看要怎麼處理,被告幫我調資料說是既成道路,...對方的意思是我要付費或是跟他買,一直要錢,他出面一直有耍流氓的感覺等語(見臺南地檢署107年度選他字第341號卷宗第47-48頁)。而原告於偵查中亦陳稱:是一個姓韋、住鹽水的人,跟伊說他有土地糾紛,到被告服務處去調解,姓韋的人跟被告說伊新營有一個好朋友叫黑雞的人是被告的同事,也是在當議員,被告對他說黑雞是臭俗辣...,有可能確實有人到被告服務處去嗆我的名字等語(見臺南地檢署109年度選偵續字第2號卷宗第78-79頁)。足認被告確曾因處理其舅與他人間之用地糾紛,遭對方挾原告聲勢互嗆之情事。

5.參酌證人邱美華(即邱莉莉之助理)亦於偵查中結證:伊曾經在服務處與被告、王愛惠一起處理市場攤販糾紛,對方自稱是「黑雞」派來的,他的口氣很不好,很像流氓,黑雞就是一個議員,伊印象中那個人談到黑雞,他口氣我個人覺得滿像流氓,在嗆關係等語(見上開選他卷宗第47頁反面-48頁),互核與證人王愛惠所述情節亦大致相符。

6.是依上開事證,邱莉莉陳稱系爭臉書發文係其處理王愛惠用地糾紛經歷所抒發,尚非子虛,應屬其基於個人經驗事實之評論,縱有涉及原告之私領域,然原告長年擔任臺南市議員,品行及背景本應接受選民之嚴格檢視,是邱莉莉於系爭臉書發文所指涉之原告背景,亦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要難謂構成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情事。

㈣從而,原告主張曾文貞轉貼系爭貼圖,及邱莉莉之系爭臉書

發文,構成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其二人各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50萬元,並應於臉書刊登道歉啟事,於法尚未未合,均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二人各賠償其精神慰撫金50萬元,並應於臉書刊登道歉啟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2-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