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8號上 訴 人 趙昆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文貞、邱莉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二人各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法定利息,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另請求被上訴人二人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25,200 元(計算式:8,100 元+8,100 元+4,500 元+4,500元=25,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