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618號原 告 蔡秉豪訴訟代理人 鄭凱元律師被 告 林郁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使用鄰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裁判案由:請求使用鄰地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2-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