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6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644號原 告 葉致君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律師被 告 黃正安

王錦禎王德玉楊益民訴訟代理人 吳吉男被 告 黃當榮

蔡進冬張永添張朝慶張朝明張朝琴張朝勇盧瑞章訴訟代理人 曾平杉律師

曾怡靜律師被 告 謝福得訴訟代理人 程木興被 告 盧崇猛

謝最賢蘇月理(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⒈被告蘇月理於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本院前之民國110年10月27

日即已死亡,請陳明關民字第6925號耕地租約現承租人為何人。

⒉請提出新埔段33之10地號土地原承租人王竹根、43地號土地

原承租人謝福見的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23-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