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69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汶惠上列上訴人黃汶惠與被上訴人謝至名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61,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0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