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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7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2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郭婉華即陳郭素緣

郭采晴上列上訴人及被上訴人郭瓊芳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2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2-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