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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7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80號上 訴 人 王忠傑

王昭元王小如謝王小燕王小玲被 上 訴人 王梅花

王國隆王國忠

蘇王赺王云秀黃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4,94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裁判日期:2022-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