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82號上 訴 人 宋婉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姜玉文、姜樹逢、姜登輝、沈丁仁、上利不動產事業有限公司、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6,64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各自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