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98號原 告 鄭壽龍
鄭煜騰鄭煇騰鄭兆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麥玉煒律師
陳信瑩律師被 告 南晃交通器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丞焜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關於附表編號3、4、5、6、7所示追加之訴均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被告同意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定有明文。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係指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而就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即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始屬之。又所謂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係指就追加之訴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而言。次按原告於起訴後,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者,法院須就其訴有無變更或追加,及其變更、追加應否准許,依職權調查之,若變更或追加之新訴,不備前述變更或追加之要件,應認其訴之變更、追加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如附表編號1所示;嗣於起訴狀送達後,陸續追加附表編號2、3、4、5、6、7所示之聲明。被告於原告追加附表編號2所示聲明後,未異議而為言詞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2項,視為同意追加,此部分之追加應屬合法。然被告就原告附表編號3至7之追加,均明示不同意(見本院卷二第7、8、79、87、88頁);而附表編號3至7聲明所涉之董事會、股東會,與附表編號1、2所示之董事會、股東會,乃於不同時間各別單獨召開之會議,各會議召集程序有無瑕疵、出席股東股份總數是否達法定成會出席數、所通過之決議有無無效事由等,本應獨立判斷,在社會生活上已難認為同一或關連,而有另行調查證據之必要,自難謂無礙於被告之攻擊、防禦與訴訟之終結。從而,此部分追加之訴,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要件不符,亦難認另有同項他款事由之存在,是原告上開追加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附表 編號 聲明內容 備註 1 一、確認被告於①110年10月20日、②110年10月29日、③110年11月13日、④110年11月19日召開之董事會決議無效。 二、先位聲明:確認被告於⑴民國110年11月16日、⑵110年11月23日、⑶110年11月25日、⑷110年11月29日召集之股東會決議不存在。 備位聲明:上開⑴⑵⑶⑷股東會決議應予撤銷。 原起訴聲明 2 一、確認被告於⑤110年11月29日、⑥110年11月30日召開之董事會決議無效。 二、先位聲明:確認被告於⑸110年12月13日、⑹110年12月16日召集之股東會決議不存在。 備位聲明:上開⑸⑹股東會決議應予撤銷。 111年1月3日追加 (第一次追加) 3 一、確認被告於⑦111年1月11日召開之董事會決議無效。 二、先位聲明:確認被告於⑺111年1月24日召集之股東會決議不存在。 備位聲明:上開⑺股東會決議應予撤銷。 111年2月21日追加 (第二次追加) 4 一、確認被告於⑧111年1月27日、⑨111年2月11日召開之董事會決議無效。 二、先位聲明:確認被告於⑻111年2月14日、⑼111年2月22日召集之股東會決議不存在。 備位聲明:上開⑻⑼股東會決議應予撤銷。 111年3月11日追加 (第三次追加) 5 一、確認被告於⑩111年2月22日、⑪111年3月7日召開之董事會決議無效。 二、先位聲明:確認被告於⑽111年3月10日、⑾111年3月21日召集之股東會決議不存在。 備位聲明:上開⑽⑾股東會決議應予撤銷。 111年3月24日追加 (第四次追加,同時撤回關於確認⑵⑶⑷股東會決議無效及撤銷上開股東會決議部分之請求) 6 確認被告於⑫111年3月28日、⑬111年3月29日召開之董事會決議無效。 111年3月30日追加 (第五次追加) 7 一、確認被告於⑭111年4月7日、⑮111年4月8日召開之董事會決議無效。 二、先位聲明:確認被告於⑿111年4月11日召集之股東會決議不存在。 備位聲明:上開⑿股東會決議應予撤銷。 111年4月11日追加 (第六次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