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2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吳益法定代理人 吳陸田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吳偉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4,52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9,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