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50號上 訴 人 羅慶章被 上 訴人 羅添旺以上當事人間因110年度訴字第1950號請求代位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