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003號原 告 何桂華 住○○市○○區○○路0段000號之O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被 告 劉福成即劉仙花之繼承人
劉有財即劉仙花之繼承人
劉有成即劉仙花之繼承人
林玉匙即劉仙花之繼承人
楊劉秀琴即劉仙花之繼承人
劉秀美即劉仙花之繼承人
劉有山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劉文元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劉文勝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劉錦雲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林劉錦月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劉錦柑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鄭國明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鄭國賢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鄭國銓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鄭國斌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鄭育庭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蔡漢鈞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蔡欣潔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鄭夙惠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厲佾琳即厲翊蓁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厲冠鋐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鄭智樑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鄭太和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鄭周原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郭鄭含笑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鄭梅貴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徐毛秀美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徐蘋萱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徐雪芬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吳秀琴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徐銘壕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徐健泰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徐佩華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王徐梅英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黃徐樹蘭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王徐秀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陳徐秀琴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鄭聖誕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鄭智元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鄭智媜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鄭金井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吳月雲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鄭惠晶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鄭雅婷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鄭金良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陳鄭金月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黄大陣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黄崴宏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黃亜麗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黃淑惠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劉黄錦鳳即劉大福之繼承人兼劉墜之繼承人
劉文欽即劉大福之繼承人兼劉墜之繼承人
劉秀銘即劉大福之繼承人兼劉墜之繼承人
陳劉玉治即劉墜之繼承人
陳劉素琴即劉墜之繼承人
李劉玉珠即劉墜之繼承人
劉秋菊即劉墜之繼承人
劉秋霞即劉墜之繼承人
劉文洲即劉墜之繼承人
陳劉金蓮即劉墜之繼承人
劉黄术即劉墜之繼承人
劉吉文即劉墜之繼承人
劉美惠即劉墜之繼承人
劉如娟即劉墜之繼承人
劉明朝即劉墜之繼承人
黃小之即劉墜之繼承人
黃子超即劉墜之繼承人
黃子寧即劉墜之繼承人
蔡劉鳳梅即劉墜之繼承人
戴忠勇即劉墜之繼承人
戴麗花即劉墜之繼承人
戴麗晶即劉墜之繼承人
戴麗陽即劉墜之繼承人
林守達即劉墜之繼承人
陳戴桂花即劉墜之繼承人
董正雄即劉墜之繼承人
董振興即劉墜之繼承人
劉陳册即劉大著之繼承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奕廷即劉大著之繼承人被 告 劉永裕即劉大著之繼承人
劉順吉即劉大著之繼承人
劉運達即劉大著之繼承人
劉玉英即劉大著之繼承人
劉玉枝即劉大著之繼承人
陳劉含笑即劉大著之繼承人
劉大列
劉德安
劉施秀玉即劉朝南之繼承人兼劉大治之繼承人
劉冠言即劉朝南之繼承人兼劉大治之繼承人
劉幸雅即劉朝南之繼承人兼劉大治之繼承人
劉秀珍即劉大治之繼承人
張劉秀香即劉大治之繼承人
劉秀桃即劉大治之繼承人
劉秀葉即劉大治之繼承人
劉萬成即劉雹之繼承人
劉銘鎧即劉雹之繼承人
劉諸亮即劉雹之繼承人
張劉麗雲即劉雹之繼承人
戴劉麗雪即劉雹之繼承人
劉素樺即劉雹之繼承人
劉牧笛即劉郭玉敏之繼承人兼劉雹之繼承人
劉建廷即劉雹之繼承人
劉雅玲即劉雹之繼承人
楊永齡即劉雹之繼承人
楊永順即劉雹之繼承人
楊永成即劉雹之繼承人
陳建能即陳清澤之繼承人兼劉雹之繼承人
陳建璋即陳清澤之繼承人兼劉雹之繼承人
陳美雪即陳清澤之繼承人兼劉雹之繼承人
林劉秋菊即劉雹之繼承人
劉林金鑾即劉雹之繼承人
吳宙珣即劉雹之繼承人
劉子語即劉雹之繼承人
劉庚毓即劉雹之繼承人
劉鳳仙即劉雹之繼承人
劉鈴玉即劉雹之繼承人
劉育靖即劉雹之繼承人
汪劉鳳娥即劉雹之繼承人
郭乃源即劉雹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游淑惠律師郭乃銘即劉雹之繼承人
郭俊麟即劉雹之繼承人
郭美杏即劉雹之繼承人
劉正雄即劉雹之繼承人
劉義雄即劉雹之繼承人
劉鄭碧枝即劉雹之繼承人
劉介仁即劉雹之繼承人
劉夏玉即劉雹之繼承人
劉刻玉即劉雹之繼承人
劉芷玉即劉雹之繼承人
劉慶通即劉雹之繼承人
劉世境即劉雹之繼承人
劉世華即劉雹之繼承人
劉雲蓮即劉雹之繼承人
劉黄蘭美即劉雹之繼承人
劉耀隆即劉雹之繼承人
劉士毅即劉雹之繼承人
王劉玫君即劉雹之繼承人
劉宥佐即劉雹之繼承人
劉青原即劉雹之繼承人
劉思妤即劉雹之繼承人
洪至誠即劉雹之繼承人
洪宜芳即劉雹之繼承人
毛劉月理即劉雹之繼承人
邵陳樂宮即劉雹之繼承人
陳麗香即劉雹之繼承人
葉冠鴻即劉雹之繼承人
葉森源即劉雹之繼承人
陳麗雪即劉雹之繼承人
陳麗娟即劉雹之繼承人
陳精英即劉雹之繼承人
陳謝玉聰即劉雹之繼承人
陳廷安即劉雹之繼承人
陳國安即劉雹之繼承人
陳秀珠即劉雹之繼承人
陳曾金雪即劉雹之繼承人
陳順成即劉雹之繼承人
陳王虳即劉雹之繼承人
陳志明即劉雹之繼承人
陳麗美即劉雹之繼承人
陳麗芬即劉雹之繼承人
蔡陳連招即劉雹之繼承人
劉來受
劉立國即劉牛嘴之繼承人兼劉連生之繼承人
劉竣儱即劉牛嘴之繼承人兼劉連生之繼承人
劉安青即劉牛嘴之繼承人兼劉連生之繼承人
劉金枝即劉牛嘴之繼承人兼劉連生之繼承人
劉玉鳳即劉牛嘴之繼承人兼劉連生之繼承人
劉保連即劉牛嘴之繼承人兼劉連生之繼承人
劉月理即劉牛嘴之繼承人兼劉連生之繼承人
劉鳳蘭即劉牛嘴之繼承人兼劉連生之繼承人
陳克煌即陳劉木莉之繼承人即劉牛嘴之繼承人兼劉連生之繼承人
陳峯銘即陳劉木莉之繼承人即劉牛嘴之繼承人兼劉連生之繼承人
陳惠卿即陳劉木莉之繼承人即劉牛嘴之繼承人兼劉連生之繼承人
梁逸奇即劉連生之繼承人
梁逸挺即劉連生之繼承人
梁雅芳即劉連生之繼承人
梁雅如即劉連生之繼承人
梁宗興即劉連生之繼承人
邱梁淑燕即劉連生之繼承人
梁淑媛即劉連生之繼承人
李梁淑容即劉連生之繼承人
梁淑麗即劉連生之繼承人
謝黃秀芬即劉連生之繼承人
黃綉錦即劉連生之繼承人
黃秀峯即劉連生之繼承人
黃智惠即劉連生之繼承人
黃楊愛玉即劉連生之繼承人
黄俊敏即劉連生之繼承人
黃俊章即劉連生之繼承人
張黃麗娟即劉連生之繼承人
許伯潡即劉連生之繼承人
許秀姫即劉連生之繼承人
王黃玉枝即劉連生之繼承人
劉林淑人即劉旗之繼承人
劉培銘即劉旗之繼承人
劉培賢即劉旗之繼承人
劉秀斐即劉旗之繼承人
劉秀琳即劉旗之繼承人
吳册即劉旗之繼承人兼劉振福之繼承人
劉書銘即劉旗之繼承人兼劉振福之繼承人
吳秉融即劉旗之繼承人兼劉振福之繼承人
吳鎮宇即劉旗之繼承人兼劉振福之繼承人
吳妮䤴即劉旗之繼承人兼劉振福之繼承人
郭百惟即劉旗之繼承人兼劉振福之繼承人
郭千代即劉旗之繼承人兼劉振福之繼承人
劉陳阿梅即劉旗之繼承人
劉南雄即劉旗之繼承人
劉南鴻即劉旗之繼承人
劉嘉惠即劉旗之繼承人
劉盛雄即劉旗之繼承人
陳永川即劉旗之繼承人
陳永華即劉旗之繼承人
謝陳金蘭即劉旗之繼承人
陳金月即劉旗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鄭瑞益被 告 王陳怜吟即劉旗之繼承人
林劉富美即劉旗之繼承人
劉玉枝即劉旗之繼承人
劉秀霞即劉旗之繼承人
劉珠花即劉旗之繼承人
劉冠羚即劉旗之繼承人
林水原即劉旗之繼承人
林政樟即劉旗之繼承人
林良泰即劉旗之繼承人
林孟慧即劉旗之繼承人
林雨璇即劉旗之繼承人
林信宏即劉旗之繼承人
林平訪即劉旗之繼承人
林銀即劉旗之繼承人
林震瑋即劉旗之繼承人
林枚音即劉旗之繼承人
林茂蓮即劉旗之繼承人
林秀鑾即劉旗之繼承人
林秀貴即劉旗之繼承人
林金水即劉旗之繼承人
林蔡盞即劉旗之繼承人
林元吉即劉旗之繼承人
林建丞即劉旗之繼承人
陳林碧雲即劉旗之繼承人
林美慧即劉旗之繼承人
林美香即劉旗之繼承人
林碧霞即劉旗之繼承人
林碧娥即劉旗之繼承人
林美麗即劉旗之繼承人
林文彬即劉旗之繼承人
林俊三即劉旗之繼承人
林罕有即劉旗之繼承人
林秀英即劉旗之繼承人
林瑞賢即劉旗之繼承人
林俊芳即劉旗之繼承人
林進順即劉旗之繼承人
林采蓉即劉旗之繼承人
陳宏昌即劉旗之繼承人
陳宏田即劉旗之繼承人
陳麗華即劉旗之繼承人
陳麗敏即劉旗之繼承人
陳麗娥即劉旗之繼承人
陳清江即劉旗之繼承人
陳思豪即劉旗之繼承人
歐陳金葉即劉旗之繼承人
劉水上即劉智惠之繼承人
劉吉堂即劉智惠之繼承人
劉吉星即劉智惠之繼承人
劉水淋即劉智惠之繼承人
劉從必即劉智惠之繼承人
軒劉玉花即劉智惠之繼承人
林劉月羊即劉智惠之繼承人
劉華女即劉智惠之繼承人
劉水神即劉智惠之繼承人
劉澤勍即劉智惠之繼承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秀玉即劉智惠之繼承人被 告 劉澤蔚即劉智惠之繼承人
劉宥希即劉智惠之繼承人
王美蓮即劉智惠之繼承人兼劉永順之繼承人
劉文哲即劉智惠之繼承人兼劉永順之繼承人
劉文塏即劉智惠之繼承人兼劉永順之繼承人
劉雅媚即劉智惠之繼承人兼劉永順之繼承人
劉雅倫即劉智惠之繼承人兼劉永順之繼承人
劉世龍即劉智惠之繼承人
劉世華即劉智惠之繼承人
許劉秋花即劉智惠之繼承人
陳劉素蓮即劉智惠之繼承人
劉滿足即劉智惠之繼承人
劉麗純即劉智惠之繼承人
劉麗芬即劉智惠之繼承人
魏湘薏即劉智惠之繼承人兼劉本松之繼承人
劉展佑即劉智惠之繼承人兼劉本松之繼承人
劉展宏即劉智惠之繼承人兼劉本松之繼承人
劉展志即劉智惠之繼承人兼劉本松之繼承人
劉怡伶即劉智惠之繼承人兼劉本松之繼承人
劉小玉(NAOVARUT.TRAKULTHAI)即劉智惠之繼承人兼劉本田之繼承人
陳劉金粉即劉智惠之繼承人
劉金丑即劉智惠之繼承人
陳傳興即劉智惠之繼承人
陳秀美即劉智惠之繼承人
陳秀好即劉智惠之繼承人
劉李美即劉春生之繼承人
劉水發即劉春生之繼承人
劉勇成即劉春生之繼承人
劉素真即劉春生之繼承人
劉明春即劉春生之繼承人
劉鄭春菊即劉春生之繼承人
劉志遠即劉春生之繼承人
劉志杰即劉春生之繼承人
陳劉秀琴即劉春生之繼承人
劉秀金即劉春生之繼承人
劉水深劉憲銘即劉義平
劉全恩即劉義平
劉雅惠即劉義平
江秀蘭即劉人傑之繼承人
劉辰泉即劉書旻即劉人傑之繼承人
劉玉綺即劉人傑之繼承人
劉聰毅即劉人傑之繼承人
劉聰賢即劉人傑之繼承人
劉惠芊即劉人傑之繼承人
劉素紋即劉人傑之繼承人
劉世良即劉人傑之繼承人
洪瑞嶸即劉人傑之繼承人
洪玲君即劉人傑之繼承人
洪嘉蓮即劉人傑之繼承人
劉秀美即劉人傑之繼承人
劉月英
陳劉昭容劉澤龍
劉文慶劉吉祥劉建成劉志銘陳炳昌劉才安即劉茂齡之繼承人
劉才名即劉茂齡之繼承人
柳劉麗英即劉茂齡之繼承人
劉麗彬即劉茂齡之繼承人
劉麗美即劉茂齡之繼承人
林張秀英劉進益即劉龍山之繼承人
劉曉卉即劉龍山之繼承人
陳良妹即林百合之繼承人兼劉實盛之繼承人
陳明德即林百合之繼承人兼劉實盛之繼承人
陳淑娟即林百合之繼承人兼劉實盛之繼承人
劉雲卿即林百合之繼承人兼劉實盛之繼承人
劉秀滿即林百合之繼承人兼劉實盛之繼承人
陳秀純即林百合之繼承人兼劉實盛之繼承人
劉宇睿
劉明賢即林百合之繼承人
劉芯宜
劉逸凡即林百合之繼承人
劉承翔即林百合之繼承人
陳科余即林百合之繼承人兼陳劉美枝之繼承人
陳招月即林百合之繼承人兼陳劉美枝之繼承人
陳昭君即林百合之繼承人兼陳劉美枝之繼承人
陳昭吟即林百合之繼承人兼陳劉美枝之繼承人
陳美華
劉瑞侑
劉明憲
劉坤宗劉泰禎劉瑞山劉瑞銘
劉祺瑤
劉光羽
劉明來范盛楠劉國興劉國雄劉泰山
(現於○○○○○○○○○○○○O O○)劉麗文劉麗貞劉麗惠劉昭昇劉安成劉裕銘劉泰昌錢冠民劉陳素惠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子維被 告 劉柏宏
李麗雲
王秋蓮訴訟代理人 王淑惠被 告 劉良泉
劉子寧劉威廷張瑞麟劉啓崇余慧愼即劉添仁之繼承人
劉鈞亦即劉添仁之繼承人
劉士進即劉添仁之繼承人
呂嘉琪(即劉郭娥、劉嘉輝、郭劉青壁、劉青蘭、劉馨雅、劉添福、劉星瑜之承當訴訟人)
劉春福即劉纒之繼承人
劉士豪即劉重男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劉福成、劉有財、劉有成、林玉匙、楊劉秀琴、劉秀美等
六人應就其被繼承人劉仙花所有坐落於台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權利範圍432分之6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劉有山、劉文元、劉文勝、劉錦雲、林劉錦月、劉錦柑、
鄭國明、鄭國賢、鄭國銓、鄭國斌、鄭育庭、蔡漢鈞、蔡欣潔、鄭夙惠、厲翊蓁、厲冠鋐、鄭智樑、鄭太和、鄭周原、郭鄭含笑、鄭梅貴、徐毛秀美、徐蘋萱、徐雪芬、吳秀琴、徐銘壕、徐健泰、徐佩華、王徐梅英、黃徐樹蘭、王徐秀、陳徐秀琴、鄭聖誕、鄭智元、鄭智媜、鄭金井、吳月雲、鄭惠晶、鄭雅婷、鄭金良、陳鄭金月、黄大陣、黄崴宏、黃亜麗、黃淑惠等45人,應就其被繼承人劉賣葱所有坐落於台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權利範圍432分之18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劉黄錦鳳、劉文欽、劉秀銘、陳劉玉治、陳劉素琴、李劉
玉珠、劉秋菊、劉秋霞、劉文洲、陳劉金蓮、劉黄术、劉吉文、劉美惠、劉如娟、劉明朝、黃小之、黃子超、黃子寧、蔡劉鳳梅、戴忠勇、戴麗花、戴麗晶、戴麗陽、林守達、陳戴桂花、董正雄、董振興等27人,應就其被繼承人劉墜所有坐落於台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權利範圍432分之18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劉陳册、劉奕廷、劉永裕、劉順吉、劉運達、劉玉英、劉
玉枝、陳劉含笑等8人,應就其被繼承人劉大著所有坐落於台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權利範圍432分之7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劉施秀玉、劉冠言、劉幸雅、劉秀珍、張劉秀香、劉秀桃
、劉秀葉等7人應就其被繼承人劉大治所有坐落於台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權利範圍432分之6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劉萬成、劉銘鎧、劉諸亮、張劉麗雲、戴劉麗雪、劉素樺
、劉牧笛、劉建廷、劉雅玲、楊永齡、楊永順、楊永成、陳建能、陳建璋、陳美雪、林劉秋菊、劉林金鑾、吳宙珣、劉子語、劉庚毓、劉鳳仙、劉鈴玉、劉育靖、汪劉鳳娥、郭乃源之遺產管理人游淑惠律師、郭乃銘、郭俊麟、郭美杏、劉正雄、劉義雄、劉鄭碧枝、劉介仁、劉夏玉、劉刻玉、劉芷玉、劉慶通、劉世境、劉世華、劉雲蓮、劉黄蘭美、劉耀隆、劉士毅、王劉玫君、劉宥佐、劉青原、劉思妤、洪至誠、洪宜芳、毛劉月理、邵陳樂宮、陳麗香、葉冠鴻、葉森源、陳麗雪、陳麗娟、陳精英、陳謝玉聰、陳廷安、陳國安、陳秀珠、陳曾金雪、陳順成、陳王虳、陳志明、陳麗美、陳麗芬、蔡陳連招等67人,應就其被繼承人劉雹所有坐落於台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權利範圍432分之6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劉立國、劉竣儱、劉安青、劉金枝、劉玉鳳、劉保連、劉
月理、劉鳳蘭、陳克煌、陳峯銘、陳惠卿等11人,應就其被繼承人劉牛嘴所有坐落於台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權利範圍432分之3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梁逸奇、梁逸挺、梁雅芳、梁雅如、梁宗興、邱梁淑燕、
梁淑媛、李梁淑容、梁淑麗、劉立國、劉竣儱、劉安青、劉金枝、劉玉鳳、劉保連、劉月理、劉鳳蘭、陳克煌、陳峯銘、陳惠卿、謝黃秀芬、黃綉錦、黃秀峯、黃智惠、黃楊愛玉、黄俊敏、黃俊章、張黃麗娟、許伯潡、許秀姫、王黃玉枝等31人,應就其被繼承人劉連生所有坐落於台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權利範圍432分之3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劉林淑人、劉培銘、劉培賢、劉秀斐、劉秀琳、吳册、劉
書銘、吳秉融、吳鎮宇、吳妮䤴、郭百惟、郭千代、劉陳阿梅、劉南雄、劉南鴻、劉嘉惠、劉盛雄、陳永川、陳永華、謝陳金蘭、陳金月、王陳怜吟、林劉富美、劉玉枝、劉秀霞、劉珠花、劉冠羚、林水原、林政樟、林良泰、林孟慧、林雨璇、林信宏、林平訪、林銀、林震瑋、林枚音、林茂蓮、林秀鑾、林秀貴、林金水、林蔡盞、林元吉、林建丞、陳林碧雲、林美慧、林美香、林碧霞、林碧娥、林美麗、林文彬、林俊三、林罕有、林秀英、林瑞賢、林俊芳、林進順、林采蓉、陳宏昌、陳宏田、陳麗華、陳麗敏、陳麗娥、陳清江、陳思豪、歐陳金葉等66人,應就其被繼承人劉旗所有坐落於台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權利範圍432分之6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劉水上、劉吉堂、劉吉星、劉水淋、劉從必、軒劉玉花、
林劉月羊、劉華女、劉水神、林秀玉、劉澤勍、劉澤蔚、劉宥希、王美蓮、劉文哲、劉文塏、劉雅媚、劉雅倫、劉世龍、劉世華、許劉秋花、陳劉素蓮、劉滿足、劉麗純、劉麗芬、魏湘薏、劉展佑、劉展宏、劉展志、劉怡伶、卯○○、陳劉金粉、劉金丑、陳傳興、陳秀美、陳秀好等36人,應就其被繼承人劉智惠所有坐落於台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權利範圍432分之3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劉李美、劉水發、劉勇成、劉素真、劉明春、劉鄭春菊、
劉志遠、劉志杰、陳劉秀琴、劉秀金等10人,應就其被繼承人劉春生所有坐落於台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權利範圍432分之9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劉憲銘、劉全恩、劉雅惠等3人,應就其被繼承人劉義雄(
改名爲:劉義平)所有坐落於台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權利範圍1728分之5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江秀蘭、劉書旻、劉玉綺、劉聰毅、劉聰賢、劉惠芊、劉
素紋、劉世良、洪瑞嶸、洪玲君、洪嘉蓮、劉秀美等12人,應就其被繼承人劉人傑所有坐落於台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權利範圍432分之5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劉才安、劉才名、柳劉麗英、劉麗彬、劉麗美等5人,應就
其被繼承人劉茂齢所有坐落於台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權利範圍192分之1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劉進益、劉曉卉、陳良妹、陳明德、陳淑娟、劉雲卿、劉
秀滿、陳秀純、劉宇睿(原名劉明鴻)、劉明賢、劉芯宜(原名劉欣怡)、劉逸凡、劉承翔、陳科余、陳招月、陳昭君、陳昭吟等17人,應就其被繼承人林百合所有坐落於台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權利範圍2592分之7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被告劉進益、劉曉卉等二人應就其被繼承人劉龍山所有坐落於
台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權利範圍2592分之7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陳良妹、陳明德、陳淑娟、劉雲卿、劉秀滿、陳秀純等6人
,應就其被繼承人劉實盛所有坐落於台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權利範圍2592分之7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被告陳科余、陳招月、陳昭君、陳昭吟等4人,應就其被繼承人
陳劉美枝所有坐落於台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權利範圍2592分之7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被告王美蓮、劉文哲、劉文塏、劉雅媚、劉雅倫等5人,應就其
被繼承人劉永順所有坐落於台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權利範圍864分之1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被告劉小玉應就其被繼承人劉本田所有坐落於台南市○○區○○段0
000○0地號土地,應有權利範圍432分之3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余慧慎、劉鈞亦、劉士進應就其被繼承人劉添仁所有坐落
於台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權利範圍576分之1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被告郭乃源之遺產管理人游淑惠律師應就郭乃源之遺產(註:
再轉繼承自被繼承人劉雹之部分)辦理遺產管理人之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台南市○○區○○段0000○0地號,面積103平方公尺土
地,應分割如附圖所示,即編號甲部分、面積18平方公尺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一之共有人,依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編號乙部分、面積17平方公尺分歸原告何桂華取得;編號丙部分、面積35平方公尺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二之共有人,依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編號丁部分、面積8平方公尺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三之共有人,依附表三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編號戊部分、面積2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王秋蓮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依附表四即原共有持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㈠本件劉○福即劉墜之繼承人於起訴後之民國111年11月4日死亡
,其次子劉○榮、長女劉○鈴業已拋棄繼承,有劉○福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4274號公告在卷可稽(卷五第187-199頁),茲由原告具狀聲明其繼承人即劉黄錦鳳、劉文欽及劉秀銘承受訴訟(卷五第185頁),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㈡本件劉○南即劉大治之繼承人於起訴後之111年2月24日死亡,
其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有劉○南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卷四第251-255頁),茲由原告具狀聲明其繼承人即劉施秀玉、劉冠言及劉幸雅承受訴訟(卷四第243頁),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㈢本件劉郭○敏即劉雹之繼承人於起訴後之111年1月25日死亡,
其繼承人除劉牧笛外均拋棄繼承,有劉郭○敏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909號公告(卷四第259-273頁),茲由原告具狀聲明其繼承人即劉牧笛承受訴訟(卷四第243頁),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㈣本件郭乃源即劉雹之繼承人於起訴後之110年8月25日死亡,
因其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422號裁定選任游淑惠律師為郭乃源遺產管理人,有郭乃源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768號公告、111年度司繼字第422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卷三第299-309、卷四第21-22、63頁),原告並具狀聲明由遺產管理人游淑惠律師承受訴訟(卷六第271頁),游淑惠律師亦於112年11月16日聲明承受訴訟(卷六第273頁),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㈤本件陳劉○莉即劉牛嘴之繼承人於起訴後之111年10月10日死
亡,其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有陳劉○莉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卷五第201-215頁),茲由原告具狀聲明其繼承人即陳克煌、陳峯銘及陳惠卿承受訴訟(卷五第185頁),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㈥本件劉○福即劉旗之繼承人於起訴後之112年6月3日死亡,其
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有劉振福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卷五第409-423頁),茲由原告具狀聲明其繼承人即吳册、劉書銘、吳秉融、吳鎮宇、吳妮䤴、郭百惟及郭千代承受訴訟(卷五第407頁),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㈦本件劉○松即劉智惠之繼承人於起訴後之112年8月6日死亡,
其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有劉○松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卷六第89-93頁),茲由原告具狀聲明其繼承人即魏湘薏、劉展佑、劉展宏、劉展志及劉怡伶承受訴訟(卷六第87頁),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㈧本件劉蔡○秀即劉義平之繼承人於起訴後之111年3月11日死亡
,其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有劉蔡○秀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卷四第275-283頁),茲由原告具狀聲明其繼承人即劉憲銘、劉全恩及劉雅惠承受訴訟(卷四第244頁),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㈨本件劉纒於起訴後之110年12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劉張○、
劉○福、劉○興、劉○騰、劉○頴、劉○綸、劉○賓、李劉○琴均未拋棄繼承,惟已將系爭土地業已辦理繼承登記於劉春福一人名下,有劉纒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卷三第387-399頁),又劉纒之土地登記業已由其繼承人劉春福一人辦竣繼承登記,茲由原告具狀聲明其繼承人即劉春福承受訴訟(卷三第354頁),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㈩本件劉○山即林百合之繼承人於起訴後之111年7月26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劉進益、王○旭、王○琪、劉曉卉及劉○蘭五人,其中王○旭、王○琪及劉○蘭已拋棄繼承,有劉○山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及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321號公告在卷可稽(卷五第69-87、129頁),茲由原告具狀聲明其繼承人即劉進益及劉曉卉承受訴訟(卷五第125頁),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本件劉○男於起訴後之110年6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施○諧、劉
士豪、劉○君、劉○伶均未拋棄繼承,惟已將系爭土地業已辦理繼承登記於劉士豪一人名下,有劉○男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卷三第405-411頁),又劉○男之土地登記業已由其繼承人劉士豪一人辦竣繼承登記,茲由原告具狀聲明其繼承人即劉士豪承受訴訟(卷三第354頁),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本件劉○仁於起訴後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111年4月27
日裁定死亡宣告,宣告劉○仁於99年7月1日死亡,惟其配偶余慧慎前經法院判准兩人於109年11月30日離婚等情,惟劉○仁於99年7月1日死亡之時,既尚有合法之配偶余慧慎,其繼承人為余慧慎、劉鈞亦、劉士進三人,均未拋棄繼承,有劉○仁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卷四第285-293頁),茲由原告具狀聲明其繼承人即余慧慎、劉鈞亦、劉士進三人承受訴訟(卷四第244頁),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共有人劉郭娥、劉嘉輝、郭劉青壁、劉青蘭、劉馨雅五人即劉和德之繼承人,及劉添福、劉星瑜等人於110年1月5日將其土地應有部分全部移轉登記予被告呂嘉琪,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卷四第53頁),本院亦依職權調取土地查詢資料(卷六第125-145頁),核與上情相符。呂嘉琪於111年4月25日聲請承當訴訟(卷四第51頁),經本院於111年5月27日裁定准由呂嘉琪為劉郭娥、劉嘉輝、郭劉青壁、劉青蘭、劉馨雅、劉添福、劉星瑜之承當訴訟人,附此敘明。(卷四第183-212頁)
三、被告除劉黄錦鳳、葉森源、劉吉堂、劉吉星、劉水淋、陳炳昌、劉進益、劉曉卉、劉國雄、王秋蓮外,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均為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所有權人,應有部分(權利範圍)詳如附表四所示,系爭土地土地使用分區屬都市計畫「住宅區」,並無依法令及土地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或訂有不分割之契約協議之情形,惟因兩造共有人眾多,且有諸多未辦理繼承人登記情事,致系爭土地迄今無法為土地合理之經濟效用。又本件系爭共有土地應並無不能以原物為分配之情形,兼顧考量土地合理經濟使用及所有共有人利益等之情形,原告主張如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111年6月15日法囑土地字153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分割系爭土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23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㈠被告柳劉麗英、劉瑞侑、范盛楠則以:希望系爭土地能夠變價拍賣。
㈡被告劉明來、劉黄錦鳳、劉吉堂、劉吉星、劉水淋、陳炳昌
、劉進益、劉曉卉、劉國雄則以:對於原告所主張之分割方案無意見。
㈢被告王秋蓮則以:原告所主張分割方案如附圖所示編號丁部
分,希望由伊取得,因後面的土地OOOO-4地號土地為王陳○英所有,同段OOOO-21為伊所有,以利土地能有效利用。
㈣被告葉森源則以:伊沒有意見,伊沒有要賣土地。
㈤被告劉宇睿、劉明賢、劉芯宜、陳美華則以:被告4人沒有要辦理繼承登記,要放棄分割共有物。
㈥被告呂嘉琪則以:不同意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
㈦被告陳傳興、劉文慶則以:不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
㈧除上述被告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關於原告請求就下列繼承人應辦理繼承登記之部分:
⒈有關劉仙花之部分:
土地登記之共有人劉仙花於98年2月7日死亡,迄今其繼承人尚未辦竣系爭共有土地繼承登記,其法定繼承人係劉福成、劉有財、劉有成、林玉匙、楊劉秀琴、劉秀美等6人。
⒉有關劉賣葱之部分:
土地登記之共有人劉賣葱已於42年3月4日死亡,迄今其繼承人尚未辦竣系爭共有土地繼承登記,其法定繼承人係劉有山、劉文元、劉文勝、劉錦雲、林劉錦月、劉錦柑、鄭國明、鄭國賢、鄭國銓、鄭國斌、鄭育庭、蔡漢鈞、蔡欣潔、鄭夙惠、厲翊蓁、厲冠鋐、鄭智樑、鄭太和、鄭周原、郭鄭含笑、鄭梅貴、徐毛秀美、徐蘋萱、徐雪芬、吳秀琴、徐銘壕、徐健泰、徐佩華、王徐梅英、黃徐樹蘭、王徐秀、陳徐秀琴、鄭聖誕、鄭智元、鄭智媜、鄭金井、吳月雲、鄭惠晶、鄭雅婷、鄭金良、陳鄭金月、黄大陣、黄崴宏、黃亜麗、黃淑惠等45人。
⒊有關劉墜之部分:
①土地登記之共有人劉墜已於臺灣光復後35年3月28日死亡,迄
今其繼承人尚未辦竣系爭共有土地繼承登記,其法定繼承人原係劉大福、陳劉玉治、陳劉素琴、李劉玉珠、劉秋菊、劉秋霞、劉文洲、陳劉金蓮、劉黄术、劉吉文、劉美惠、劉如娟、劉明朝、黃小之、黃子超、黃子寧、蔡劉鳳梅、戴忠勇、戴麗花、戴麗晶、戴麗陽、林守達、陳戴桂花、董正雄、董振興等25人。
②又劉墜長子劉○生於00年0月00日死亡,其長子劉大福於111年
11月4日死亡,劉大福之法定繼承人原為配偶劉黄錦鳳、子女劉文欽、劉○榮、劉○鈴、劉秀銘等5人,惟劉○榮、劉○鈴業已依法辦理拋棄繼承(見卷五第189頁),故劉大福之繼承人應為劉黄錦鳳、劉文欽、劉秀銘等3人,故劉大福繼承劉銀生再轉繼承劉墜部分即由劉黄錦鳳、劉文欽、劉秀銘等3人取得。(卷五第185頁)③故劉墜之現存繼承人係劉黄錦鳳、劉文欽、劉秀銘、陳劉玉
治、陳劉素琴、李劉玉珠、劉秋菊、劉秋霞、劉文洲、陳劉金蓮、劉黄术、劉吉文、劉美惠、劉如娟、劉明朝、黃小之、黃子超、黃子寧、蔡劉鳳梅、戴忠勇、戴麗花、戴麗晶、戴麗陽、林守達、陳戴桂花、董正雄、董振興等27人。
⒋有關劉大著之部分:
土地登記之共有人劉大著已於67年4月2日死亡,迄今其繼承人尚未辦竣系爭共有土地繼承登記,其法定繼承人係劉陳册、劉奕廷、劉永裕、劉順吉、劉運達、劉玉英、劉玉枝、陳劉含笑等8人。⒌有關劉大列之部分:
原告業向台南○○○○○○○○查詢,經該戶政事務所以110年7月7日南市永康戶字第1100048363號函覆稱「查無劉大列籍設於台南縣○○市○○里0000號或籍設臺南州○○郡○○庄○○OOOO番地之相關戶籍資料」等語(見卷一第103頁),且無任何證據可合理推定劉大列業已死亡之情事,應推認其尚生存。
⒍有關劉大治之部分:
①土地登記之共有人劉大治已於日據時期即32年5月20日死亡,
惟仍於36年4月16日為本件系爭共有土地之總登記為共有人,按内政部所頒定之「臺灣光復初期誤以死者名義申辦土地總登記處理要點」第1點第1、2項規定:「一、臺灣光復初期辦理土地權利憑證繳驗及換發權利書狀時,以死者名義申報登記爲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者,其合法繼承人得依照本要點申請更正登記。」「前項所謂臺灣光復初期係指民國35年4月至民國38年12月後底,人民辦理土地權利憑證繳驗之申報期間。」,仍應由其合法繼承人辦理相關更正及繼承登記,而繼承發生日既係於日據時期,按内政部頒定之「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條規定:「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日期或經死亡宣告確定死亡日期)於臺灣光復以前者(民國34年10月24日以前),應依有關臺灣光復前繼承習慣辦理。繼承開始於臺灣光復後(民國34年10月25日以後)至74年6月4日以前者,依修正前之民法親屬、繼承兩編及其施行法規定辦理。繼承開始於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者,應依現行民法親屬、繼承兩編暨其施行法規定辦理。」、第二條規定:「日據時期臺灣省人財產繼承習慣分爲家產繼承與私產繼承兩種。」「家產爲戶主所有之財產;私產係指家屬個人之特有財產。」「家產繼承因戶主喪失戶主權而開始;私產繼承則因家屬之死亡而開始。」「戶主喪失戶主權之原因:(一)戶主之死亡。死亡包括事實上之死亡及宣告死亡。(二)戶主之隱居。民國24年(日本昭和10年)4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上告部判官及覆審部判官聯合總會決議,承認隱居有習慣法之效力,自該日起隱居始成爲戶主繼承開始之原因。但隱居發生於該決議日期以前者,不能認爲因隱居而開始之戶主繼承,而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日期定其繼承開始日期。(三)戶主之國籍喪失。(四)戶主因婚姻或收養之撤銷而離家。(五)有親生男子之單身女戶主,未廢家而入他家爲妾。
」、第三條規定:「因戶主喪失戶主權而開始之財產繼承,其繼承人之順序爲:(一)法定之推定財產繼承人。(二)指定之財產繼承人。(三)選定之財產繼承人。」「第一順序之法定推定財產繼承人係男子直系卑親屬(不分長幼、嫡庶、婚生或私生、自然血親或準血親)且係繼承開始當時之家屬爲限。」「女子直系卑親屬及因別籍異財或分家等原因離家之男子直系卑親屬均無繼承權。至於「寄留」他戶之男子直系卑親屬對家產仍有繼承權。」「男子直系卑親屬有親等不同者,以親等近者爲優先。親等相同之男子有數人時,共同均分繼承之。」「第二順序指定及第三順序選定之財產繼承人,應依當時之戶口規則申報。」「第三順序選定之財產繼承人,不以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選定爲限。但至民國98年12月11日止,尙未合法選定繼承人者,自該日起,依現行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辦理繼承。」,本件原登記共有人劉大治係32年5月20日死亡,又劉大治係為日據時期之戶主,死亡之時即繼承發生日係屬日據時期,其法定繼承人應依上開有關臺灣光復前繼承習慣辦理,劉大治之遺產應為「家產繼承」,而僅以男子直系卑親屬且係繼承開始當時之家屬為限,女系卑親屬則無繼承權。經查,本件劉大治死亡之時,其同戶之家屬即生存之次子劉昆壽應為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迄今其繼承人仍尚未辦竣系爭共有土地繼承登記,其再轉法定繼承人係劉朝南、劉秀珍、張劉秀香、劉秀桃、劉秀葉等5人。
②又劉朝南已於111年2月24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係劉施秀玉
、劉冠言、劉幸雅等3人,該3人亦未辦竣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亦未聲請拋棄繼承,故劉朝南部分應由該3人取得。(卷四第243頁)③又陳劉○寶固係劉大治之女,惟劉大治係於32年5月20日即日
據時期死亡,其死亡時係爲戶主,其遺產按當時日據時期法令係屬「家產」,僅得由同戶之男系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之,女子直系卑親屬均無繼承權,是以陳劉○寶並無繼承權,有內政部頒訂「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可參,是以陳劉○寶並未取得劉大治之繼承權。
④故劉大治現存之繼承人為劉施秀玉、劉冠言、劉幸雅、劉秀
珍、張劉秀香、劉秀桃、劉秀葉等7人。⒎有關劉雹之部分:
①土地登記之共有人劉雹已於48年11月22日死亡,迄今其繼承
人尚未辦竣系爭共有土地繼承登記,其法定繼承人原係劉萬成、劉銘鎧、劉諸亮、張劉麗雲、戴劉麗雪、劉李玉花、劉素樺、劉麗琴、劉麗淑、劉郭玉敏、劉建廷、劉雅玲、楊永齡、楊永順、楊永成、陳清澤、陳建能、陳建璋、陳美雪、林劉秋菊、劉國榮、劉國棟、劉明松、林劉爵瑛、劉林金鑾、吳宙珣、劉子語、劉庚毓、劉鳳仙、劉鈴玉、劉育靖、汪劉鳳娥、郭玉財、郭乃源、郭乃銘、郭俊麟、郭美杏、劉正雄、劉義雄、劉鄭碧枝、劉介仁、劉夏玉、劉刻玉、劉芷玉、劉慶通、劉世境、劉世華、劉雲蓮、劉黃蘭美、劉耀隆、劉士毅、王劉玫君、劉宥佐、劉青原、劉思妤、洪至誠、洪宜芳、毛劉月理、邵陳樂宮、陳麗香、葉冠鴻、葉森源、陳麗雪、陳麗娟、陳精英、陳謝玉聰、陳廷安、陳國安、陳秀珠、陳曾金雪、陳順成、陳順發、陳淑惠、陳王虳、陳志明、陳麗美、陳麗芬、蔡陳連招等78人。
②劉雹長子劉大戅之三子劉○芳於104年11月12日死亡,其死亡
時法定繼承人為劉李○花、劉○鎌、劉○琴、劉○淑等4人,嗣後劉李○花、劉○琴、劉○淑等3人業已對劉○芳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見卷二第465頁),嗣後劉○鎌於105年11月6日死亡,而其繼承人為劉素樺,故劉○鎌繼承劉○芳再轉繼承劉大戅繼承劉雹部分由劉素樺取得。
③又劉雹長子劉大戅之四子劉○拔於89年8月16日死亡,其配偶
劉郭○敏業已繼承劉○拔再轉繼承劉大戅繼承劉雹部分,嗣後劉郭○敏於111年1月25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除劉牧笛外,均已拋棄繼承(見卷四第273頁),故劉郭○敏繼承劉○拔再轉繼承劉大戅繼承劉雹部分即由劉牧笛取得。(卷四第243頁)④又劉雹長子劉大戅之六女陳劉○梅於95年4月7日死亡,其繼承
人為配偶陳○澤、子女陳建能、陳建璋、陳美雪共4人,嗣後陳○澤於111年7月28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陳建能、陳建璋、陳美雪3人,故陳○澤再轉繼承陳劉○梅繼承劉大戅繼承劉雹部分,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由陳建能、陳建璋、陳美雪3人取得。(卷五第49頁)⑤又劉雹之次子劉大圍之次子劉○財於71年5月20日死亡,其法
定繼承人劉陳○玉(已歿)、林劉○瑛、劉○榮、劉○棟、劉○松等5人業已對劉添財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見卷二第4
75、487頁),故劉陳○玉(已歿)、林劉○瑛、劉○榮、劉○棟、劉○松等5人並未繼承劉○財部分。
⑥又劉雹次子劉大圍之四女郭劉○鳳於88年1月7日死亡,其子郭
乃源因而繼承郭劉○鳳再轉繼承劉大圍繼承劉雹部分,嗣郭乃源又於110年8月25日死亡,查其人無配偶、子女,其他順位之法定繼承人即郭○財、郭美杏、郭乃銘、郭俊麟亦均依法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見卷三第309頁),嗣後原告為郭乃源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422號裁定由游淑惠律師為遺產管理人,故就郭乃源繼承郭劉○鳳再轉繼承劉大圍繼承劉雹部分,即由游淑惠律師來協助管理(卷四第15頁)。又郭○財嗣後又於112年5月11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郭乃銘、郭俊麟、郭美杏等3人,該3人未聲請拋棄繼承,故郭○財繼承郭劉○鳳再轉繼承劉大圍繼承劉雹部分,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由郭乃銘、郭俊麟、郭美杏等3人取得。(卷五第369頁)⑦又劉雹長女陳劉甜於58年4月27日死亡,其五子陳○長嗣後於9
1年2月7日死亡,而陳○長之法定繼承人為配偶陳曾金雪及子女陳順成、陳○發、陳○慧,其中陳○慧、陳○發等2人業已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見卷二第467頁),故陳○長再轉繼承陳劉甜繼承劉雹部分,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由陳曾金雪及陳順成2人取得。
⑧故劉雹現存之繼承人為劉萬成、劉銘鎧、劉諸亮、張劉麗雲
、戴劉麗雪、劉素樺、劉牧笛、劉建廷、劉雅玲、楊永齡、楊永順、楊永成、陳建能、陳建璋、陳美雪、林劉秋菊、劉林金鑾、吳宙珣、劉子語、劉庚毓、劉鳳仙、劉鈴玉、劉育靖、汪劉鳳娥、郭乃源之遺產管理人游淑惠律師、郭乃銘、郭俊麟、郭美杏、劉正雄、申○○、劉鄭碧枝、劉介仁、劉夏玉、劉刻玉、劉芷玉、劉慶通、劉世境、劉世華、劉雲蓮、劉黄蘭美、劉耀隆、劉士毅、王劉玫君、劉宥佐、劉青原、劉思妤、洪至誠、洪宜芳、毛劉月理、邵陳樂宮、陳麗香、葉冠鴻、葉森源、陳麗雪、陳麗娟、陳精英、陳謝玉聰、陳廷安、陳國安、陳秀珠、陳曾金雪、陳順成、陳王虳、陳志明、陳麗美、陳麗芬、蔡陳連招等67人。⒏有關劉來受之部分:
土地登記之共有人劉來受係民國前0年0月00日生,現行臺灣所存戶籍僅顯示其人於68年7月27日遷出於○國,並無其人迄今是否仍生存之紀錄,復無任何證據可合理推定劉來受業已死亡之情事,應推認其尚生存。
⒐有關劉牛嘴之部分:
①土地登記之共有人劉牛嘴已於70年7月21日死亡,迄今其繼承
人尚未辦竣系爭共有土地繼承登記,其法定繼承人原為劉立國、劉竣儱、劉安青、劉金枝、劉玉鳳、洪劉○桂、劉保連、劉月理、劉鳳蘭、陳劉木莉等10人,惟洪劉○桂業已對其父劉○宜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見卷二第457頁),故繼承人應為劉立國、劉竣攏、劉安青、劉金枝、劉玉鳳、劉保連、劉月理、劉鳳蘭、陳劉木莉等9人。
②又陳劉木莉為劉牛嘴之四女,已於111年10月10日死亡,其繼
承人係陳克煌、陳峯銘、陳惠卿等3人,該3人亦未辦竣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亦未聲請拋棄繼承,故陳劉木莉就系爭土地之繼承劉牛嘴權利範圍應由該3人取得。(卷五第185頁)③故劉牛嘴現存之繼承人為劉立國、劉竣儱、劉安青、劉金枝
、劉玉鳳、洪劉○桂、劉保連、劉月理、劉鳳蘭、陳劉木莉等10人,惟洪劉○桂業已對其父劉○宜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見卷二第457頁),故繼承人應為劉立國、劉竣儱、劉安青、劉金枝、劉玉鳳、劉保連、劉月理、劉鳳蘭、陳克煌、陳峯銘、陳惠卿等11人。⒑有關劉連生之部分:
①土地登記之共有人劉連生已於35年8月8日死亡,迄今其繼承
人尚未辦竣系爭共有土地繼承登記,其法定繼承人原係梁逸奇、梁逸挺、梁雅芳、梁雅如、梁宗興、邱梁淑燕、梁淑媛、李梁淑容、梁淑麗、劉立國、劉竣儱、劉安青、劉金枝、劉玉鳳、洪劉秋桂、劉保連、劉月理、劉鳳蘭、陳劉木莉、謝黃秀芬、黃綉錦、黃秀峯、黃智惠、黃楊愛玉、黄俊敏、黃俊章、張黃麗娟、許伯潡、許秀姫、王黃玉枝等30人。
②又劉連生於00年0月0日死亡,其死亡時之繼承人為劉老却、
劉牛嘴、黃劉央,而陳劉木莉為劉牛嘴之四女,已於111年10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係陳克煌、陳峯銘、陳惠卿等3人,該3人亦未辦竣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亦未聲請拋棄繼承,故陳劉木莉就系爭土地繼承劉牛嘴再轉繼承劉連生之權利範圍應由該3人取得。(卷五第287頁)③故劉連生現存之繼承人為梁逸奇、梁逸挺、梁雅芳、梁雅如
、梁宗興、邱梁淑燕、梁淑媛、李梁淑容、梁淑麗、劉立國、劉竣儱、劉安青、劉金枝、劉玉鳳、劉保連、劉月理、劉鳳蘭、陳克煌、陳峯銘、陳惠卿、謝黃秀芬、黃綉錦、黃秀峯、黃智惠、黃楊愛玉、黄俊敏、黃俊章、張黃麗娟、許伯潡、許秀姫、王黃玉枝等31人。
⒒有關劉旗之部分:
①土地登記之共有人劉旗已於44年9月3日死亡,迄今其繼承人
尚未辦竣系爭共有土地繼承登記,其法定繼承人係劉林淑人、劉培銘、劉培賢、劉秀斐、劉秀琳、劉振福、劉陳阿梅、劉南雄、劉南鴻、劉嘉惠、劉盛雄、陳永川、陳永華、謝陳金蘭、陳金月、王陳怜吟、林劉富美、劉玉枝、劉秀霞、劉珠花、劉冠羚、林水原、林政樟、林良泰、林孟慧、林雨璇、林信宏、林平訪、林銀、林震瑋、林枚音、林茂蓮、林秀鑾、林秀貴、林金水、林蔡盞、林元吉、林建丞、陳林碧雲、林美慧、林美香、林碧霞、林碧娥、林美麗、林文彬、林俊三、林罕有、林秀英、林瑞賢、林俊芳、林進順、林采蓉、陳宏昌、陳宏田、陳麗華、陳麗敏、陳麗娥、陳清江、陳宏龍、陳思豪、歐陳金葉等61人。
②又劉旗長子劉雁於44年12月7日死亡,其三子劉振福於112年6
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係吳册、劉書銘、吳秉融、吳鎮宇、吳妮䤴、郭百惟、郭千代等7人,該7人未聲請拋棄繼承,故劉振福就系爭土地繼承劉雁再轉繼承劉旗之權利範圍應由該7人取得。(卷五第451頁)③又劉旗之長女林劉饁於65年3月15日死亡,其長子林受益於66
年1月26日死亡,而林受益之三子林○義嗣於108年10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蔡秀欗、林政樟、林良泰、林孟慧、林雨璇、林品榛等6人,嗣後林蔡秀欗、林品榛業已聲請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見卷二第99頁),故林德義繼承林受益再轉繼承林劉饁繼承劉旗之權利範圍應由林政樟、林良泰、林孟慧、林雨璇等4人取得。
④又劉旗之長女林劉饁於65年3月15日死亡,其八子林富雄於10
5年10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楊○月、林○賢、林○芳、林○順、林采蓉等5人,嗣後林楊○月於108年2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賢、林○芳、林○順、林采蓉等4人,雖林采蓉業已對林楊○月聲請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見卷二第100頁),惟林采蓉並未拋棄對其父林富雄之繼承權,故林采蓉仍有繼承林富雄再轉繼承林劉饁繼承劉旗之權利範圍。
⑤又劉旗之三女陳劉米於73年10月4日死亡,其六子陳清泉於85
年3月23日死亡,而陳清泉之繼承人為陳黃○惠、陳○龍、陳思豪等3人,嗣後陳黃○惠、陳○龍業已聲請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見卷二第477頁),故陳清泉繼承陳劉米再轉繼承劉旗之權利範圍應由陳思豪取得。
⑥故劉旗現存之繼承人為劉林淑人、劉培銘、劉培賢、劉秀斐
、劉秀琳、吳册、劉書銘、吳秉融、吳鎮宇、吳妮䤴、郭百惟、郭千代、劉陳阿梅、劉南雄、劉南鴻、劉嘉惠、劉盛雄、陳永川、陳永華、謝陳金蘭、陳金月、王陳怜吟、林劉富美、劉玉枝、劉秀霞、劉珠花、劉冠羚、林水原、林政樟、林良泰、林孟慧、林雨璇、林信宏、林平訪、林銀、林震瑋、林枚音、林茂蓮、林秀鑾、林秀貴、林金水、林蔡盞、林元吉、林建丞、陳林碧雲、林美慧、林美香、林碧霞、林碧娥、林美麗、林文彬、林俊三、林罕有、林秀英、林瑞賢、林俊芳、林進順、林采蓉、陳宏昌、陳宏田、陳麗華、陳麗敏、陳麗娥、陳清江、陳思豪、歐陳金葉等66人。
⒓有關劉智惠之部分:
①土地登記之共有人劉智惠已於31年8月24日死亡,又於36年4
月16日總登記為系爭土地共有所有人,迄今其繼承人尚未辦竣系爭共有土地繼承登記,按内政部所頒定之「臺灣光復初期誤以死者名義申辦土地總登記處理要點」第1點第1、2項規定:「一、臺灣光復初期辦理土地權利憑證繳驗及換發權利書狀時,以死者名義申報登記爲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者,其合法繼承人得依照本要點申請更正登記。」「前項所謂臺灣光復初期係指民國35年4月至民國38年12月後底,人民辦理土地權利憑證繳驗之申報期間。」,仍應由其合法繼承人辦理相關更正及繼承登記,而繼承發生日既係於日據時期,且按其日據時期戶籍謄本資料顯示劉智惠並非戶主,次按内政部頒定之「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2點規定:「十
二、日據時期私產之繼承:(一)日據時期家屬(非戶主)之遺產爲私產。因家屬死亡而開始之私產繼承,僅有法定繼承人而無指定或選定繼承人。(二)私產繼承純屬財產繼承性質,與家之觀念無關,故分戶別居、別籍異財之直系卑親屬對家產雖無繼承權,但對於私產仍有繼承權。(三)私產繼承之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如下:1.直系卑親屬。2.配偶。3.直系尊親屬。4.戶主。(四)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卑親屬有親等不同時,以親等近者爲優先。親等相同之直系卑親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共同均分繼承,不分男女、嫡庶、婚生、私生或收養,且非必與被繼承人同住一家,均得爲繼承人。」,據此相關法令規定,此部分劉智惠於死亡之時並非戶主,其人之財產應係屬「私產」,因其並無直系卑親屬及配偶,是當時其法定繼承人應係第三順位即其母劉楊葱,嗣依劉楊葱於66年9月3日死亡之時之法定繼承人原係劉水上、劉吉堂、劉吉星、劉水淋、劉從必、軒劉玉花、林劉月羊、劉華女、劉水神、林秀玉、劉澤勍、劉澤蔚、劉宥希、王美蓮、劉文哲、劉文塏、劉雅媚、劉雅倫、劉世龍、劉世華、許劉秋花、陳劉素蓮、劉滿足、劉麗純、劉麗芬、劉本松、流小玉(泰國人)、陳劉金粉、劉金丑、陳傳興、陳秀美、陳秀好等32人。
②又劉楊葱於66年9月3日死亡,其四子劉○亮又於107年8月29日
死亡,劉○亮死亡時其繼承人為劉陳○、劉水上、劉吉堂、劉水淋、劉從必、軒劉玉花、林劉月羊、劉華女,雖嗣後劉華女拋棄對劉○亮之繼承權(卷二第153頁),惟因其母劉陳○於108年3月22日死亡時,劉華女未拋棄對劉陳○之繼承權,是以,劉華女對於劉智惠亦有合法之繼承權。
③又劉楊葱於66年9月3日死亡,其七子劉海瑞又於88年9月22日
死亡,劉海瑞死亡時其繼承人為劉本松、劉本田、陳劉金粉、劉金丑等4人,嗣後劉本田於106年3月19日死亡,劉本田死亡時其繼承人為劉小玉、劉本松、陳劉金粉、劉金丑,嗣劉本松、陳劉金粉、劉金丑對劉本田拋棄繼承(卷二第329頁),故由劉小玉繼承劉本田繼承劉海瑞再轉繼承劉智惠部分。嗣後劉本松又於112年8月6日死亡,劉本松死亡時其繼承人為魏湘薏、劉展佑、劉展宏、劉展志、劉怡伶等5人,該5人未聲請拋棄繼承,故劉本松繼承劉海瑞再轉繼承劉智慧之權利範圍,由魏湘薏、劉展佑、劉展宏、劉展志、劉怡伶等5人取得。(卷六第87頁)④故劉智惠之現存繼承人為劉水上、劉吉堂、劉吉星、劉水淋
、劉從必、軒劉玉花、林劉月羊、劉華女、劉水神、林秀玉、劉澤勍、劉澤蔚、劉宥希、王美蓮、劉文哲、劉文塏、劉雅媚、劉雅倫、劉世龍、劉世華、許劉秋花、陳劉素蓮、劉滿足、劉麗純、劉麗芬、魏湘薏、劉展佑、劉展宏、劉展志、劉怡伶、劉小玉(泰國人)、陳劉金粉、劉金丑、陳傳興、陳秀美、陳秀好等36人。⒔有關劉水羅之部分:
土地登記之共有人劉○羅已於91年12月17日死亡,迄今其繼承人尚未辦竣系爭共有土地繼承登記,其法定繼承人係劉○忠、劉○仁、劉○玲、劉○蓮、劉○宏、劉○真、劉○芬、劉○梅、劉○燕等9人,嗣後因未辦繼承登記列管後拍賣,於110年9月1日由王秋蓮買賣為原因登記取得,故系爭土地劉水羅之權利範圍已由王秋蓮取得。(卷四第244頁)⒕有關劉春生之部分:
土地登記之共有人劉春生已於62年5月6日死亡,迄今其繼承人尚未辦竣系爭共有土地繼承登記,其法定繼承人係劉李美、劉水發、劉勇成、劉素真、劉明春、劉鄭春菊、劉志遠、劉志杰、陳劉秀琴、劉秀金等10人。
⒖有關劉義平(原名為劉義雄)之部分:
土地登記之共有人劉義平已於101年12月31日死亡,迄今其繼承人尚未辦竣系爭共有土地繼承登記,其法定繼承人係劉蔡○秀、劉憲銘、劉全恩、劉雅惠等4人,嗣後劉蔡○秀又於111年3月11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係劉憲銘、劉全恩、劉雅惠等3人,經查上開3人亦未辦竣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亦無拋棄繼承之情事,故系爭土地劉蔡○秀繼承劉義雄之部分,應由劉憲銘、劉全恩、劉雅惠等3人取得系爭土地劉義雄之權利範圍,故劉義雄現存之繼承人為劉憲銘、劉全恩、劉雅惠等3人。(卷四第244頁)⒗有關劉和德之部分:
土地登記之共有人劉和德已於65年1月23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係劉郭○、劉○輝、郭劉○壁、劉○蘭、劉○雅等5人,又該5人於110年12月24日辦竣繼承登記,並於111年1月5日以買賣移轉登記予呂嘉琪,另劉○福、劉○瑜亦將其等之應有部分出售予呂嘉琪,故系爭土地由呂嘉琪得權利範圍864分之13。(卷四第51-53、244頁)⒘有關劉人傑之部分:
土地登記之共有人劉人傑已於66年8月22日死亡,迄今其繼承人尚未辦竣系爭共有土地繼承登記,其法定繼承人係江秀蘭、劉書旻、劉玉綺、劉聰毅、劉聰賢、劉惠芊、劉素紋、劉世良、洪瑞嶸、洪玲君、洪嘉蓮、劉秀美等12人。
⒙有關劉溪泉之部分:
土地登記之共有人劉溪泉已於88年8月20日死亡,迄今其繼承人尚未辦竣系爭共有土地繼承登記,其法定繼承人係劉李○卿、劉○為、劉○仁、劉○廷等4人,嗣後因未辦繼承登記列管後拍賣,於110年9月1日由共有人王秋蓮以買賣為原因登記取得。(卷四第245頁)⒚有關劉茂齡之部分:
土地登記之共有人劉茂齡已於94年3月17日死亡,迄今其繼承人尚未辦竣系爭共有土地繼承登記,其法定繼承人係劉才安、劉才名、柳劉麗英、劉麗彬、劉麗美等5人。
⒛有關劉纒之部分:
被告劉纒已於110年12月1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劉張○、劉春福、劉○興、劉○騰、劉○頴、劉○綸、劉○賓、李劉○琴等共8人,且無拋棄繼承情事,另目前查土地登記業已由劉春福一人於111年1月26日辦竣繼承登記在案,故劉纒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即由劉春福取得(卷三第354頁)。
有關林百合之部分:
①土地登記之共有人林百合已於93年4月15日死亡,迄今其繼承
人尚未辦竣系爭共有土地繼承登記,其法定繼承人係劉龍山、陳良妹、陳明德、陳淑娟、劉雲卿、劉秀滿、陳秀純、劉宇睿(原名劉明鴻)、劉明賢、劉芯宜(原名劉欣怡)、劉逸凡、劉承翔、陳科余、陳招月、陳昭君、陳昭吟等16人。
②又林百合之長子劉龍山於111年7月26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
係劉進益、王○旭、王○琪、劉曉卉、劉○蘭等5人,嗣後王○旭、王○琪、劉○蘭對劉龍山拋棄繼承(卷五第129頁),故劉龍山之部分應由劉進益、劉曉卉等2人取得系爭土地劉龍山之權利範圍。(卷五第49頁)③故林百合現存之繼承人為劉進益、劉曉卉、陳良妹、陳明德
、陳淑娟、劉雲卿、劉秀滿、陳秀純、劉宇睿(原名劉明鴻)、劉明賢、劉芯宜(原名劉欣怡)、劉逸凡、劉承翔、陳科余、陳招月、陳昭君、陳昭吟等17人。有關劉實盛之部分:
土地登記之共有人劉實盛已於107年4月17日死亡,迄今其繼承人尚未辦竣系爭共有土地繼承登記,其法定繼承人係陳良妹、陳明德、陳淑娟、劉雲卿、劉秀滿、陳秀純等6人。
有關陳劉美枝之部分:
土地登記之共有人陳劉美枝已於107年9月19日死亡,迄今其繼承人尚未辦竣系爭共有土地繼承登記,其法定繼承人係陳科余、陳招月、陳昭君、陳昭吟等4人。
有關劉永順之部分:
土地登記之共有人劉永順已於97年10月8日死亡,迄今其繼承人尚未辦竣系爭共有土地繼承登記,其法定繼承人係王美蓮、劉文哲、劉文塏、劉雅媚、劉雅倫等5人。
有關劉重男之部分:
被告劉重男已於110年6月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施○諧、劉士豪、劉○君、劉○伶等共4人,並無拋棄繼承情事,惟已由劉士豪一人於111年3月9日辦竣繼承登記在案,故就系爭土地劉重男之權利範圍已由劉士豪承受。(卷三第354頁)有關劉添仁之部分:
劉添仁係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111年4月27日裁定劉添仁係99年7月1日死亡,雖其配偶余慧慎於109年11月9日經法院判准離婚,惟於劉添仁經宣告於99年7月1日死亡之時,應認尚有合法之配偶余慧慎存在,故劉添仁之法定繼承人應係余慧慎、劉鈞亦、劉士進等3人,又上開3人亦未辦繼承登記,或聲請拋棄繼承之情事,故就系爭土地劉添仁之權利範圍應由余慧慎、劉鈞亦、劉士進等3人取得。(卷四第244頁)綜上所述,本件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及應有部分詳如附表四所
示,而其中原共有人劉仙花、劉賣葱、劉墜、劉大著、劉大治、劉雹、劉牛嘴、劉連生、劉旗、劉智惠、劉春生、劉義雄、劉人傑、劉茂齡、林百合、劉龍山、劉實盛、陳劉美枝、劉永順、劉本田、劉添仁、郭乃源均已死亡之情形,已如前述,其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已據原告提出相關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為證,本院綜合相關事證,認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至第22項所示之被告為繼承登記,應屬有據。
㈡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
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須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使用情形、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符合公平經濟原則,其分割方法始得謂為適當。經查:
1.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原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四所示,已如前述。又兩造就系爭土地未定有不分割之特約,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之情形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在卷足憑,則原告依據前揭規定,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核屬有據。
2.系爭土地面積僅103平方公尺,共有人卻近400人,土地面臨○○路1段、南側臨○○路1段98號轉角處,東側與台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相鄰,北側約到全聯福利中心○○店前公車站牌處前方等情,已經本院會同部分共有人及臺南市○○地政事務所(下稱○○地政)測量員至現場勘測系爭土地之使用現況,有本院勘驗測量筆錄、現場簡圖、現場照片及○○地政110年12月2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見卷三第235頁至第242頁、第283頁、卷四第353頁),堪予認定。
3.本院斟酌系爭土地地形係呈現狹長形,寬約3.3公尺,長約32公尺,面積僅為103平方公尺,共有人近約400人 ,西側鄰同段OOOO-1地號土地即現有○○路,路寬約為18米,對外均可為與公路○○路通行聯絡,另北側鄰同段OOOO-4地號土地,東側鄰OOOO-23、原告所有之同段OOOO-19地號土地及OOOO-20、OOOO-21等地號土地,原告亦係同段OOOO-2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考量原告及王秋蓮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所有之面積,附圖編號乙部分與原告所有土地相鄰,附圖編號戊部分與被告王秋蓮所有土地相鄰,認就附圖編號乙部分分歸原告取得、附圖編號戊部分分歸被告王秋蓮取得,可使土地為整體之合併運用。而附圖編號甲(面積為18平方公尺)、丙(面積為35平方公尺)、丁部分(面積為8平方公尺),若以變價分割方式,由需求地者競標,因土地產權單純,有助於提升土地利用價值及經濟效益,且避免土地過於細分造成實際上無法利用之情形,故認附圖編號甲部分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一之共有人,依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編號丙部分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二之共有人,依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編號丁部分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三之共有人,依附表三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為適宜。
㈢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
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前項但書情形,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881條第1項、第2項或第899條第1項規定,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范盛楠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銀行),有系爭土地土地建物查詢資料附卷可查(卷六第144頁、第145頁),經本院依原告聲請告知○○○○○○銀行經其收受送達,而未參加訴訟,依上揭規定,則該抵押權於系爭土地分割後即轉載於被告范盛楠分割後取得之附圖編號甲土地上,於土地變價後,就被告范盛楠應得之價金亦由抵押權人從該價金受清償。
㈣綜上所述,系爭土地在性質上或使用目的上並無不能分割之
情事,亦無不予分割之約定,惟兩造就分割方法無法以達成協議方式為之。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使用狀況、對外通行問題、位置、共有人分割之利益及意願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提出如附圖所示方案符合系爭土地分割之經濟效用及共有人全體之利益,應屬適當之分割方法。
四、從而,原告本於共有人之地位,起訴請求相關被告應各就其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並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由本院將系爭土地分割如附圖所示,即如主文第23項所示。
五、本件係因共有物分割之事件涉訟,共有人均蒙其利,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由本院酌量情形,而命兩造各按其原共有持分比例即附表四分擔訴訟費用。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芬附表一編號甲部分(面積18平方公尺)共有人之權利範圍 編號 共有人 權利範圍 1 劉福成、劉有財、劉有成、林玉匙、楊劉秀琴、劉秀美等6人即劉仙花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42/1800 2 劉有山、劉文元、劉文勝、劉錦雲、林劉錦月、劉錦柑、鄭國明、鄭國賢、鄭國銓、鄭國斌、鄭育庭、蔡漢鈞、蔡欣潔、鄭夙惠、厲翊蓁、厲冠鋐、鄭智樑、鄭太和、鄭周原、郭鄭含笑、鄭梅貴、徐毛秀美、徐蘋萱、徐雪芬、吳秀琴、徐銘壕、徐健泰、徐佩華、王徐梅英、黃徐樹蘭、王徐秀、陳徐秀琴、鄭聖誕、鄭智元、鄭智媜、鄭金井、吳月雲、鄭惠晶、鄭雅婷、鄭金良、陳鄭金月、黄大陣、黄崴宏、黃亜麗、黃淑惠等45人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26/1800 3 劉黄錦鳳、劉文欽、劉秀銘、陳劉玉治、陳劉素琴、李劉玉珠、劉秋菊、劉秋霞、劉文洲、陳劉金蓮、劉黄术、劉吉文、劉美惠、劉如娟、劉明朝、黃小之、黃子超、黃子寧、蔡劉鳳梅、戴忠勇、戴麗花、戴麗晶、戴麗陽、林守達、陳戴桂花、董正雄、董振興等27人即劉墜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26/1800 4 劉陳册、劉奕廷、劉永裕、劉順吉、劉運達、劉玉英、劉玉枝、陳劉含笑等8人即劉大著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49/1800 5 劉大列 49/1800 6 劉德安 14/1800 7 劉施秀玉、劉冠言、劉幸雅、劉秀珍、張劉秀香、劉秀桃、劉秀葉等7人即劉大治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42/1800 8 劉萬成、劉銘鎧、劉諸亮、張劉麗雲、戴劉麗雪、劉素樺、劉牧笛、劉建廷、劉雅玲、楊永齡、楊永順、楊永成、陳建能、陳建璋、陳美雪、林劉秋菊、劉林金鑾、吳宙珣、劉子語、劉庚毓、劉鳳仙、劉鈴玉、劉育靖、汪劉鳳娥、郭乃源(遺產管理人游淑惠律師)、郭乃銘、郭俊麟、郭美杏、劉正雄、劉義雄、劉鄭碧枝、劉介仁、劉夏玉、劉刻玉、劉芷玉、劉慶通、劉世境、劉世華、劉雲蓮、劉黄蘭美、劉耀隆、劉士毅、王劉玫君、劉宥佐、劉青原、劉思妤、洪至誠、洪宜芳、毛劉月理、邵陳樂宮、陳麗香、葉冠鴻、葉森源、陳麗雪、陳麗娟、陳精英、陳謝玉聰、陳廷安、陳國安、陳秀珠、陳曾金雪、陳順成、陳王虳、陳志明、陳麗美、陳麗芬、蔡陳連招等67人即劉雹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42/1800 9 劉來受 126/1800 10 劉立國、劉竣儱、劉安青、劉金枝、劉玉鳳、劉保連、劉月理、劉鳳蘭、陳克煌、陳峯銘、陳惠卿等11人即劉牛嘴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21/1800 11 劉立國、劉竣儱、劉安青、劉金枝、劉玉鳳、劉保連、劉月理、劉鳳蘭、陳克煌、陳峯銘、陳惠卿、梁逸奇、梁逸挺、梁雅芳、梁雅如、梁宗興、邱梁淑燕、梁淑媛、李梁淑容、梁淑麗、謝黃秀芬、黃綉錦、黃秀峯、黃智惠、黃楊愛玉、黄俊敏、黃俊章、張黃麗娟、許伯潡、許秀姫、王黃玉枝等31人即劉連生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21/1800 12 劉林淑人、劉培銘、劉培賢、劉秀斐、劉秀琳、吳册、劉書銘、吳秉融、吳鎮宇、吳妮䤴、郭百惟、郭千代、劉陳阿梅、劉南雄、劉南鴻、劉嘉惠、劉盛雄、陳永川、陳永華、謝陳金蘭、陳金月、王陳怜吟、林劉富美、劉玉枝、劉秀霞、劉珠花、劉冠羚、林水原、林政樟、林良泰、林孟慧、林雨璇、林信宏、林平訪、林銀、林震瑋、林枚音、林茂蓮、林秀鑾、林秀貴、林金水、林蔡盞、林元吉、林建丞、陳林碧雲、林美慧、林美香、林碧霞、林碧娥、林美麗、林文彬、林俊三、林罕有、林秀英、林瑞賢、林俊芳、林進順、林采蓉、陳宏昌、陳宏田、陳麗華、陳麗敏、陳麗娥、陳清江、陳思豪、歐陳金葉等66人即劉旗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42/1800 13 劉水上、劉吉堂、劉吉星、劉水淋、劉從必、軒劉玉花、林劉月羊、劉華女、劉水神、林秀玉、劉澤勍、劉澤蔚、劉宥希、王美蓮、劉文哲、劉文塏、劉雅媚、劉雅倫、劉世龍、劉世華、許劉秋花、陳劉素蓮、劉滿足、劉麗純、劉麗芬、魏湘薏、劉展佑、劉展宏、劉展志、劉怡伶、劉小玉、陳劉金粉、劉金丑、陳傳興、陳秀美、陳秀好等36人即劉智惠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21/1800 14 劉李美、劉水發、劉勇成、劉素真、劉明春、劉鄭春菊、劉志遠、劉志杰、陳劉秀琴、劉秀金等10人即劉春生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63/1800 15 劉水深 9/1800 16 劉憲銘、劉全恩、劉雅惠等3人即劉義平(原名劉義雄)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9/1800 17 江秀蘭、劉書旻、劉玉绮、劉聰毅、劉聰賢、劉惠芊、劉素紋、劉世良、洪瑞嶸、洪玲君、洪嘉蓮、劉秀美等12人即劉人傑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35/1800 18 劉月英 28/1800 19 陳劉昭容 28/1800 20 劉澤龍 28/1800 21 劉文慶 42/1800 22 劉吉祥 24/1800 23 劉建成 24/1800 24 劉志銘 31/1800 25 陳炳昌 31/1800 26 劉才安、劉才名、柳劉麗英、劉麗彬、劉麗美等5人即劉茂齡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6/1800 27 林張秀英 16/1800 28 劉進益、劉曉卉、陳良妹、陳明德、陳淑娟、劉雲卿、劉秀滿、陳秀純、劉宇睿(原名劉明鴻)、劉明賢、劉芯宜(原名劉欣怡)、劉逸凡、劉承翔、陳科余、陳招月、陳昭君、陳昭吟等17人即林百合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8/1800 29 劉進益、劉曉卉等2人即劉龍山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8/1800 30 陳良妹、陳明德、陳淑娟、劉雲卿、劉秀滿、陳秀純等6人即劉實盛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8/1800 31 陳科余、陳招月、陳昭君、陳昭吟等4人即陳劉美枝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8/1800 32 劉宇睿(原名劉明鴻) 2/1800 33 劉明賢 2/1800 34 劉芯宜(原名劉欣怡) 2/1800 35 陳美華 2/1800 36 王美蓮、劉文哲、劉文塏、劉雅媚、劉雅倫等5人即劉永順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3/1800 37 劉瑞侑 82/1800 38 劉明憲 65/1800 39 劉小玉即劉本田之繼承人 21/1800 40 劉坤宗 9/1800 41 劉泰禎 9/1800 42 劉瑞山 10/1800 43 劉瑞銘 10/1800 44 劉祺瑤 10/1800 45 劉光羽 10/1800 46 劉明來 14/1800 47 范盛楠 131/1800 48 劉國興 10/1800 49 劉國雄 10/1800 50 劉泰山 6/1800 51 劉麗文 6/1800 52 劉麗貞 6/1800 53 劉麗惠 6/1800 54 劉昭昇 6/1800 55 劉安成 6/1800 56 劉裕銘 7/1800 57 劉泰昌 49/1800 58 劉逸凡 4/1800 59 劉承翔 1/1800 60 錢冠民Y○○ 7/1800 61 劉陳素惠 4/1800 62 劉子維 4/1800 63 劉柏宏 4/1800 64 李麗雲 14/1800 65 劉良泉 6/1800 66 劉子寧 1/1800 67 劉威廷 4/1800 68 張瑞麟 4/1800 69 劉吉星 21/1800 70 劉啟崇 21/1800 71 余慧慎、劉鈞亦、劉士進等3人即劉添仁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5/1800 72 呂嘉琪 46/1800 73 劉春福 16/1800 74 劉士豪 4/1800附表二編號丙部分(面積35平方公尺)共有人之權利範圍 編號 共有人 權利範圍 1 劉福成、劉有財、劉有成、林玉匙、楊劉秀琴、劉秀美等6人即劉仙花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83/3500 2 劉有山、劉文元、劉文勝、劉錦雲、林劉錦月、劉錦柑、鄭國明、鄭國賢、鄭國銓、鄭國斌、鄭育庭、蔡漢鈞、蔡欣潔、鄭夙惠、厲翊蓁、厲冠鋐、鄭智樑、鄭太和、鄭周原、郭鄭含笑、鄭梅貴、徐毛秀美、徐蘋萱、徐雪芬、吳秀琴、徐銘壕、徐健泰、徐佩華、王徐梅英、黃徐樹蘭、王徐秀、陳徐秀琴、鄭聖誕、鄭智元、鄭智媜、鄭金井、吳月雲、鄭惠晶、鄭雅婷、鄭金良、陳鄭金月、黄大陣、黄崴宏、黃亜麗、黃淑惠等45人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247/3500 3 劉黄錦鳳、劉文欽、劉秀銘、陳劉玉治、陳劉素琴、李劉玉珠、劉秋菊、劉秋霞、劉文洲、陳劉金蓮、劉黄术、劉吉文、劉美惠、劉如娟、劉明朝、黃小之、黃子超、黃子寧、蔡劉鳳梅、戴忠勇、戴麗花、戴麗晶、戴麗陽、林守達、陳戴桂花、董正雄、董振興等27人即劉墜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247/3500 4 劉陳册、劉奕廷、劉永裕、劉順吉、劉運達、劉玉英、劉玉枝、陳劉含笑等8人即劉大著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97/3500 5 子○○ 97/3500 6 T○○ 29/3500 7 劉施秀玉、劉冠言、劉幸雅、劉秀珍、張劉秀香、劉秀桃、劉秀葉等7人即劉大治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83/3500 8 劉萬成、劉銘鎧、劉諸亮、張劉麗雲、戴劉麗雪、劉素樺、劉牧笛、劉建廷、劉雅玲、楊永齡、楊永順、楊永成、陳建能、陳建璋、陳美雪、林劉秋菊、劉林金鑾、吳宙珣、劉子語、劉庚毓、劉鳳仙、劉鈴玉、劉育靖、汪劉鳳娥、郭乃源(遺產管理人游淑惠律師)、郭乃銘、郭俊麟、郭美杏、劉正雄、申○○、劉鄭碧枝、劉介仁、劉夏玉、劉刻玉、劉芷玉、劉慶通、劉世境、劉世華、劉雲蓮、劉黄蘭美、劉耀隆、劉士毅、王劉玫君、劉宥佐、劉青原、劉思妤、洪至誠、洪宜芳、毛劉月理、邵陳樂宮、陳麗香、葉冠鴻、葉森源、陳麗雪、陳麗娟、陳精英、陳謝玉聰、陳廷安、陳國安、陳秀珠、陳曾金雪、陳順成、陳王虳、陳志明、陳麗美、陳麗芬、蔡陳連招等67人即劉雹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83/3500 9 宙○○ 247/3500 10 劉立國、劉竣儱、劉安青、劉金枝、劉玉鳳、劉保連、劉月理、劉鳳蘭、陳克煌、陳峯銘、陳惠卿等11人即劉牛嘴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42/3500 11 劉立國、劉竣儱、劉安青、劉金枝、劉玉鳳、劉保連、劉月理、劉鳳蘭、陳克煌、陳峯銘、陳惠卿、梁逸奇、梁逸挺、梁雅芳、梁雅如、梁宗興、邱梁淑燕、梁淑媛、李梁淑容、梁淑麗、謝黃秀芬、黃綉錦、黃秀峯、黃智惠、黃楊愛玉、黄俊敏、黃俊章、張黃麗娟、許伯潡、許秀姫、王黃玉枝等31人即劉連生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42/3500 12 劉林淑人、劉培銘、劉培賢、劉秀斐、劉秀琳、吳册、劉書銘、吳秉融、吳鎮宇、吳妮䤴、郭百惟、郭千代、劉陳阿梅、劉南雄、劉南鴻、劉嘉惠、劉盛雄、陳永川、陳永華、謝陳金蘭、陳金月、王陳伶吟、林劉富美、劉玉枝、劉秀霞、劉珠花、劉冠羚、林水原、林政樟、林良泰、林孟慧、林雨璇、林信宏、林平訪、林銀、林震瑋、林枚音、林茂蓮、林秀鑾、林秀貴、林金水、林蔡盞、林元吉、林建丞、陳林碧雲、林美慧、林美香、林碧霞、林碧娥、林美麗、林文彬、林俊三、林罕有、林秀英、林瑞賢、林俊芳、林進順、林采蓉、陳宏昌、陳宏田、陳麗華、陳麗敏、陳麗娥、陳清江、陳思豪、歐陳金葉等66人即劉旗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83/3500 13 劉水上、劉吉堂、劉吉星、劉水淋、劉從必、軒劉玉花、林劉月羊、劉華女、劉水神、林秀玉、劉澤勍、劉澤蔚、劉宥希、王美蓮、劉文哲、劉文塏、劉雅媚、劉雅倫、劉世龍、劉世華、許劉秋花、陳劉素蓮、劉滿足、劉麗純、劉麗芬、魏湘薏、劉展佑、劉展宏、劉展志、劉怡伶、卯○○、陳劉金粉、劉金丑、陳傳興、陳秀美、陳秀好等36人即劉智惠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42/3500 14 劉李美、劉水發、劉勇成、劉素真、劉明春、劉鄭春菊、劉志遠、劉志杰、陳劉秀琴、劉秀金等10人即劉春生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23/3500 15 午○○ 18/3500 16 劉憲銘、劉全恩、劉雅惠等3人即劉義平(原名申○○)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8/3500 17 江秀蘭、劉書旻、劉玉绮、劉聰毅、劉聰賢、劉惠芊、劉素紋、劉世良、洪瑞嶸、洪玲君、洪嘉蓮、劉秀美等12人即劉人傑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69/3500 18 巳○○ 56/3500 19 癸○○○ 56/3500 20 U○○ 56/3500 21 辰○○ 83/3500 22 酉○○ 49/3500 23 E○○ 49/3500 24 地○○ 62/3500 25 辛○○ 62/3500 26 劉才安、劉才名、柳劉麗英、劉麗彬、劉麗美等5人即劉茂齡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32/3500 27 戊○○○ 32/3500 28 劉進益、劉曉卉、陳良妹、陳明德、陳淑娟、劉雲卿、劉秀滿、陳秀純、戌○○(原名亥○○)、劉明賢、B○○(原名C○○)、劉逸凡、劉承翔、陳科余、陳招月、陳昭君、陳昭吟等17人即林百合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7/3500 29 劉進益、劉曉卉等2人即劉龍山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7/3500 30 陳良妹、陳明德、陳淑娟、劉雲卿、劉秀滿、陳秀純等6人即劉實盛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7/3500 31 陳科余、陳招月、陳昭君、陳昭吟等4人即陳劉美枝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7/3500 32 戌○○(原名亥○○) 4/3500 33 劉明賢 4/3500 34 B○○(原名C○○) 4/3500 35 壬○○ 4/3500 36 王美蓮、劉文哲、劉文塏、劉雅媚、劉雅倫等5人即劉永順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8/3500 37 P○○ 161/3500 38 A○○ 128/3500 39 卯○○即劉本田之繼承人 42/3500 40 玄○○ 18/3500 41 J○○ 18/3500 42 O○○ 22/3500 43 Q○○ 22/3500 44 R○○ 22/3500 45 未○○ 22/3500 46 黃○○ 29/3500 47 M○○ 22/3500 48 L○○ 22/3500 49 H○○ 12/3500 50 V○○ 12/3500 51 W○○ 12/3500 52 X○○ 12/3500 53 F○○ 12/3500 54 天○○ 12/3500 55 S○○ 12/3500 56 乙○○ 160/3500 57 I○○ 97/3500 58 劉逸凡 9/3500 59 劉承翔 9/3500 60 Y○○ 14/3500 61 N○○○ 10/3500 62 寅○○ 10/3500 63 G○○ 10/3500 64 丁○○ 29/3500 65 宇○○ 11/3500 66 丑○○ 3/3500 67 D○○ 10/3500 68 庚○○ 10/3500 69 劉吉星 42/3500 70 劉啟崇 42/3500 71 余慧慎、劉鈞亦、劉士進等3人即劉添仁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0/3500 72 丙○○ 89/3500 73 劉春福 32/3500 74 劉士豪 10/3500附表三編號丁部分(面積8平方公尺)共有人之權利範圍 編號 共有人 權利範圍 1 劉福成、劉有財、劉有成、林玉匙、楊劉秀琴、劉秀美等6人即劉仙花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8/800 2 劉有山、劉文元、劉文勝、劉錦雲、林劉錦月、劉錦柑、鄭國明、鄭國賢、鄭國銓、鄭國斌、鄭育庭、蔡漢鈞、蔡欣潔、鄭夙惠、厲翊蓁、厲冠鋐、鄭智樑、鄭太和、鄭周原、郭鄭含笑、鄭梅貴、徐毛秀美、徐蘋萱、徐雪芬、吳秀琴、徐銘壕、徐健泰、徐佩華、王徐梅英、黃徐樹蘭、王徐秀、陳徐秀琴、鄭聖誕、鄭智元、鄭智媜、鄭金井、吳月雲、鄭惠晶、鄭雅婷、鄭金良、陳鄭金月、黄大陣、黄崴宏、黃亜麗、黃淑惠等45人即劉賣葱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56/800 3 劉黄錦鳳、劉文欽、劉秀銘、陳劉玉治、陳劉素琴、李劉玉珠、劉秋菊、劉秋霞、劉文洲、陳劉金蓮、劉黄术、劉吉文、劉美惠、劉如娟、劉明朝、黃小之、黃子超、黃子寧、蔡劉鳳梅、戴忠勇、戴麗花、戴麗晶、戴麗陽、林守達、陳戴桂花、董正雄、董振興等27人即劉墜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56/800 4 劉陳册、劉奕廷、劉永裕、劉順吉、劉運達、劉玉英、劉玉枝、陳劉含笑等8人即劉大著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21/800 5 子○○ 21/800 6 T○○ 5/1800 7 劉施秀玉、劉冠言、劉幸雅、劉秀珍、張劉秀香、劉秀桃、劉秀葉等7人即劉大治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8/800 8 劉萬成、劉銘鎧、劉諸亮、張劉麗雲、戴劉麗雪、劉素樺、劉牧笛、劉建廷、劉雅玲、楊永齡、楊永順、楊永成、陳建能、陳建璋、陳美雪、林劉秋菊、劉林金鑾、吳宙珣、劉子語、劉庚毓、劉鳳仙、劉鈴玉、劉育靖、汪劉鳳娥、郭乃源(遺產管理人游淑惠律師)、郭乃銘、郭俊麟、郭美杏、劉正雄、申○○、劉鄭碧枝、劉介仁、劉夏玉、劉刻玉、劉芷玉、劉慶通、劉世境、劉世華、劉雲蓮、劉黄蘭美、劉耀隆、劉士毅、王劉玫君、劉宥佐、劉青原、劉思妤、洪至誠、洪宜芳、毛劉月理、邵陳樂宮、陳麗香、葉冠鴻、葉森源、陳麗雪、陳麗娟、陳精英、陳謝玉聰、陳廷安、陳國安、陳秀珠、陳曾金雪、陳順成、陳王虳、陳志明、陳麗美、陳麗芬、蔡陳連招等67人即劉雹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8/800 9 宙○○ 56/800 10 劉立國、劉竣儱、劉安青、劉金枝、劉玉鳳、劉保連、劉月理、劉鳳蘭、陳克煌、陳峯銘、陳惠卿等11人即劉牛嘴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8/800 11 劉立國、劉竣儱、劉安青、劉金枝、劉玉鳳、劉保連、劉月理、劉鳳蘭、陳克煌、陳峯銘、陳惠卿、梁逸奇、梁逸挺、梁雅芳、梁雅如、梁宗興、邱梁淑燕、梁淑媛、李梁淑容、梁淑麗、謝黃秀芬、黃綉錦、黃秀峯、黃智惠、黃楊愛玉、黄俊敏、黃俊章、張黃麗娟、許伯潡、許秀姫、王黃玉枝等31人即劉連生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8/800 12 劉林淑人、劉培銘、劉培賢、劉秀斐、劉秀琳、吳册、劉書銘、吳秉融、吳鎮宇、吳妮䤴、郭百惟、郭千代、劉陳阿梅、劉南雄、劉南鴻、劉嘉惠、劉盛雄、陳永川、陳永華、謝陳金蘭、陳金月、王陳怜吟、林劉富美、劉玉枝、劉秀霞、劉珠花、劉冠羚、林水原、林政樟、林良泰、林孟慧、林雨璇、林信宏、林平訪、林銀、林震瑋、林枚音、林茂蓮、林秀鑾、林秀貴、林金水、林蔡盞、林元吉、林建丞、陳林碧雲、林美慧、林美香、林碧霞、林碧娥、林美麗、林文彬、林俊三、林罕有、林秀英、林瑞賢、林俊芳、林進順、林采蓉、陳宏昌、陳宏田、陳麗華、陳麗敏、陳麗娥、陳清江、陳思豪、歐陳金葉等66人即劉旗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8/800 13 劉水上、劉吉堂、劉吉星、劉水淋、劉從必、軒劉玉花、林劉月羊、劉華女、劉水神、林秀玉、劉澤勍、劉澤蔚、劉宥希、王美蓮、劉文哲、劉文塏、劉雅媚、劉雅倫、劉世龍、劉世華、許劉秋花、陳劉素蓮、劉滿足、劉麗純、劉麗芬、魏湘薏、劉展佑、劉展宏、劉展志、劉怡伶、卯○○、陳劉金粉、劉金丑、陳傳興、陳秀美、陳秀好等36人即劉智惠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8/800 14 劉李美、劉水發、劉勇成、劉素真、劉明春、劉鄭春菊、劉志遠、劉志杰、陳劉秀琴、劉秀金等10人即劉春生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28/800 15 午○○ 3/800 16 劉憲銘、劉全恩、劉雅惠等3人即劉義平(原名申○○)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3/800 17 江秀蘭、劉書旻、劉玉绮、劉聰毅、劉聰賢、劉惠芊、劉素紋、劉世良、洪瑞嶸、洪玲君、洪嘉蓮、劉秀美等12人即劉人傑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5/800 18 巳○○ 11/800 19 癸○○○ 11/800 20 U○○ 11/800 21 辰○○ 18/800 22 酉○○ 10/800 23 E○○ 10/800 24 地○○ 14/800 25 辛○○ 14/800 26 劉才安、劉才名、柳劉麗英、劉麗彬、劉麗美等5人即劉茂齡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6/800 27 戊○○○ 6/800 28 劉進益、劉曉卉、陳良妹、陳明德、陳淑娟、劉雲卿、劉秀滿、陳秀純、戌○○(原名亥○○)、劉明賢、B○○(原名C○○)、劉逸凡、劉承翔、陳科余、陳招月、陳昭君、陳昭吟等17人即林百合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3/800 29 劉進益、劉曉卉等2人即劉龍山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3/800 30 陳良妹、陳明德、陳淑娟、劉雲卿、劉秀滿、陳秀純等6人即劉實盛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3/800 31 陳科余、陳招月、陳昭君、陳昭吟等4人即陳劉美枝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3/800 32 戌○○(原名亥○○) 1/800 33 劉明賢 1/800 34 B○○(原名C○○) 1/800 35 壬○○ 1/800 36 王美蓮、劉文哲、劉文塏、劉雅媚、劉雅倫等5人即劉永順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800 37 P○○ 35/800 38 A○○ 29/800 39 卯○○即劉本田之繼承人 8/800 40 玄○○ 3/800 41 J○○ 3/800 42 O○○ 4/800 43 Q○○ 4/800 44 R○○ 4/800 45 未○○ 4/800 46 黃○○ 5/800 47 M○○ 4/800 48 L○○ 4/800 49 H○○ 2/800 50 V○○ 2/800 51 W○○ 2/800 52 X○○ 2/800 53 F○○ 2/800 54 天○○ 2/800 55 S○○ 3/800 56 I○○ 21/800 57 劉逸凡 1/800 58 劉承翔 1/800 59 Y○○ 3/800 60 N○○○ 2/800 61 寅○○ 2/800 62 G○○ 2/800 63 丁○○ 5/800 64 甲○○ 99/800 65 宇○○ 2/800 66 丑○○ 1/800 67 D○○ 2/800 68 庚○○ 2/800 69 劉吉星 8/800 70 劉啟崇 8/800 71 余慧慎、劉鈞亦、劉士進等3人即劉添仁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3/800 72 丙○○ 20/800 73 劉春福 6/800 74 劉士豪 2/800附表四編號 土地登記共有人 應有部分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備註 1 劉仙花 6/432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公同共有) 6/432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連帶負擔) 由被告劉福成、劉有財、劉有成、林玉匙、楊劉秀琴、劉秀美等6人繼承 2 劉賣葱 18/432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公同共有) 18/432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連帶負擔) 由被告劉有山、劉文元、劉文勝、劉錦雲、林劉錦月、劉錦柑、鄭國明、鄭國賢、鄭國銓、鄭國斌、鄭育庭、蔡漢鈞、蔡欣潔、鄭夙惠、厲翊蓁、厲冠鋐、鄭智樑、鄭太和、鄭周原、郭鄭含笑、鄭梅貴、徐毛秀美、徐蘋萱、徐雪芬、吳秀琴、徐銘壕、徐健泰、徐佩華、王徐梅英、黃徐樹蘭、王徐秀、陳徐秀琴、鄭聖誕、鄭智元、鄭智媜、鄭金井、吳月雲、鄭惠晶、鄭雅婷、鄭金良、陳鄭金月、黄大陣、黄崴宏、黃亜麗、黃淑惠等45人繼承 3 劉墜 18/432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公同共有) 18/432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連帶負擔) 由被告劉黄錦鳳、劉文欽、劉秀銘、陳劉玉治、陳劉素琴、李劉玉珠、劉秋菊、劉秋霞、劉文洲、陳劉金蓮、劉黄术、劉吉文、劉美惠、劉如娟、劉明朝、黃小之、黃子超、黃子寧、蔡劉鳳梅、戴忠勇、戴麗花、戴麗晶、戴麗陽、林守達、陳戴桂花、董正雄、董振興等27人繼承 4 劉大著 7/432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公同共有) 7/432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連帶負擔) 由被告劉陳册、劉奕廷、劉永裕、劉順吉、劉運達、劉玉英、劉玉枝、陳劉含笑等8人繼承 5 子○○ 7/432 7/432 6 T○○ 2/432 2/432 7 劉大治 6/432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公同共有) 6/432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連帶負擔) 由被告劉施秀玉、劉冠言、劉幸雅、劉秀珍、張劉秀香、劉秀桃、劉秀葉等7人繼承 8 劉雹 6/432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公同共有) 6/432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連帶負擔) 由被告劉萬成、劉銘鎧、劉諸亮、張劉麗雲、戴劉麗雪、劉素樺、劉牧笛、劉建廷、劉雅玲、楊永齡、楊永順、楊永成、陳建能、陳建璋、陳美雪、林劉秋菊、劉林金鑾、吳宙珣、劉子語、劉庚毓、劉鳳仙、劉鈴玉、劉育靖、汪劉鳳娥、郭乃源(遺產管理人游淑惠律師)、郭乃銘、郭俊麟、郭美杏、劉正雄、申○○、劉鄭碧枝、劉介仁、劉夏玉、劉刻玉、劉芷玉、劉慶通、劉世境、劉世華、劉雲蓮、劉黄蘭美、劉耀隆、劉士毅、王劉玫君、劉宥佐、劉青原、劉思妤、洪至誠、洪宜芳、毛劉月理、邵陳樂宮、陳麗香、葉冠鴻、葉森源、陳麗雪、陳麗娟、陳精英、陳謝玉聰、陳廷安、陳國安、陳秀珠、陳曾金雪、陳順成、陳王虳、陳志明、陳麗美、陳麗芬、蔡陳連招等67人繼承 9 宙○○ 18/432 18/432 10 劉牛嘴 3/432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公同共有) 3/432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連帶負擔) 由被告劉立國、劉竣儱、劉安青、劉金枝、劉玉鳳、劉保連、劉月理、劉鳳蘭、陳克煌、陳峯銘、陳惠卿等11人繼承 11 劉連生 3/432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公同共有) 3/432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連帶負擔) 由被告劉立國、劉竣儱、劉安青、劉金枝、劉玉鳳、劉保連、劉月理、劉鳳蘭、陳克煌、陳峯銘、陳惠卿、梁逸奇、梁逸挺、梁雅芳、梁雅如、梁宗興、邱梁淑燕、梁淑媛、李梁淑容、梁淑麗、謝黃秀芬、黃綉錦、黃秀峯、黃智惠、黃楊愛玉、黄俊敏、黃俊章、張黃麗娟、許伯潡、許秀姫、王黃玉枝等31人繼承 12 劉旗 6/432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公同共有) 6/432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連帶負擔) 由被告劉林淑人、劉培銘、劉培賢、劉秀斐、劉秀琳、吳册、劉書銘、吳秉融、吳鎮宇、吳妮䤴、郭百惟、郭千代、劉陳阿梅、劉南雄、劉南鴻、劉嘉惠、劉盛雄、陳永川、陳永華、謝陳金蘭、陳金月、王陳怜吟、林劉富美、劉玉枝、劉秀霞、劉珠花、劉冠羚、林水原、林政樟、林良泰、林孟慧、林雨璇、林信宏、林平訪、林銀、林震瑋、林枚音、林茂蓮、林秀鑾、林秀貴、林金水、林蔡盞、林元吉、林建丞、陳林碧雲、林美慧、林美香、林碧霞、林碧娥、林美麗、林文彬、林俊三、林罕有、林秀英、林瑞賢、林俊芳、林進順、林采蓉、陳宏昌、陳宏田、陳麗華、陳麗敏、陳麗娥、陳清江、陳思豪、歐陳金葉等66人繼承 13 劉智惠 3/432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公同共有) 3/432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連帶負擔) 由被告劉水上、劉吉堂、劉吉星、劉水淋、劉從必、軒劉玉花、林劉月羊、劉華女、劉水神、林秀玉、劉澤勍、劉澤蔚、劉宥希、王美蓮、劉文哲、劉文塏、劉雅媚、劉雅倫、劉世龍、劉世華、許劉秋花、陳劉素蓮、劉滿足、劉麗純、劉麗芬、魏湘薏、劉展佑、劉展宏、劉展志、劉怡伶、卯○○、陳劉金粉、劉金丑、陳傳興、陳秀美、陳秀好等36人繼承 14 劉春生 9/432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公同共有) 9/432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連帶負擔) 由被告劉李美、劉水發、劉勇成、劉素真、劉明春、劉鄭春菊、劉志遠、劉志杰、陳劉秀琴、劉秀金等10人繼承 15 午○○ 5/1728 5/1728 16 劉義平(原名申○○) 5/1728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公同共有) 5/1728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連帶負擔) 由被告劉憲銘、劉全恩、劉雅惠等3人繼承 17 劉人傑 5/432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公同共有) 5/432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連帶負擔) 由被告江秀蘭、劉書旻、劉玉绮、劉聰毅、劉聰賢、劉惠芊、劉素紋、劉世良、洪瑞嶸、洪玲君、洪嘉蓮、劉秀美等12人繼承 18 巳○○ 1/108 1/108 19 癸○○○ 1/108 1/108 20 U○○ 1/108 1/108 21 辰○○ 6/432 6/432 22 酉○○ 7/864 7/864 23 E○○ 7/864 7/864 24 地○○ 1/96 1/96 25 辛○○ 1/96 1/96 26 劉茂齡 1/192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公同共有) 1/192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連帶負擔) 由被告劉才安、劉才名、柳劉麗英、劉麗彬、劉麗美等5人繼承 27 戊○○○ 1/192 1/192 28 林百合 7/2592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公同共有) 7/2592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連帶負擔) 由被告劉進益、劉曉卉、陳良妹、陳明德、陳淑娟、劉雲卿、劉秀滿、陳秀純、戌○○(原名亥○○)、劉明賢、B○○(原名C○○)、劉逸凡、劉承翔、陳科余、陳招月、陳昭君、陳昭吟等17人繼承 29 劉龍山 7/2592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公同共有) 7/2592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連帶負擔) 由被告劉進益、劉曉卉等2人繼承 30 劉實盛 7/2592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公同共有) 7/2592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連帶負擔) 由被告陳良妹、陳明德、陳淑娟、劉雲卿、劉秀滿、陳秀純等6人繼承 31 陳劉美枝 7/2592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公同共有) 7/2592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連帶負擔) 由被告陳科余、陳招月、陳昭君、陳昭吟等4人繼承 32 亥○○ 7/10368 7/10368 33 劉明賢 7/10368 7/10368 34 B○○(原名C○○) 7/10368 7/10368 35 壬○○ 7/10368 7/10368 36 劉永順 1/864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公同共有) 1/864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連帶負擔) 由被告王美蓮、劉文哲、劉文塏、劉雅媚、劉雅倫等5人繼承 37 P○○ 35/1296 35/1296 38 A○○ 28/1296 28/1296 39 劉本田 3/432 3/432 由被告卯○○繼承 40 玄○○ 5/1728 5/1728 41 J○○ 5/1728 5/1728 42 O○○ 1/288 1/288 43 Q○○ 1/288 1/288 44 R○○ 1/288 1/288 45 未○○ 1/288 1/288 46 黃○○ 2/432 2/432 47 己○○ 11/864 11/864 48 M○○ 1/288 1/288 49 L○○ 1/288 1/288 50 H○○ 5/2592 5/2592 51 V○○ 5/2592 5/2592 52 W○○ 5/2592 5/2592 53 X○○ 5/2592 5/2592 54 F○○ 5/2592 5/2592 55 天○○ 5/2592 5/2592 56 S○○ 1/432 1/432 57 乙○○(即原告) 78/432 78/432 58 I○○ 7/432 7/432 59 劉逸凡 35/00000 00/25920 60 劉承翔 35/00000 00/25920 61 Y○○ 1/432 1/432 62 N○○○ 2/1296 2/1296 63 寅○○ 2/1296 2/1296 64 G○○ 2/1296 2/1296 65 丁○○ 2/432 2/432 66 甲○○ 109/432 109/432 67 宇○○ 4/2160 4/2160 68 丑○○ 1/2160 1/2160 69 D○○ 1/648 1/648 70 庚○○ 1/648 1/648 71 劉吉星 3/432 3/432 72 劉啟崇 3/432 3/432 73 劉添仁 1/576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公同共有) 1/576 (由備註欄所列之人連帶負擔) 由被告余慧慎、劉鈞亦、劉士進等3人繼承 74 丙○○ 13/864 13/864 75 劉春福 1/192 1/192 76 劉士豪 1/648 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