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12號原 告 尤秀英訴訟代理人 鄭勤蓉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吳芸錚、王杜品涵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資料為憑,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另原告就起訴內容所主張事實,亦應補正相關證據資資料:
1.被告2人對原告有何詐欺之行為?
2.原告所主張之合作契約書。
3.原告有依被告指示匯款如原告起訴狀所主張之原證7之時間、金額至被告所指定帳戶之證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