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0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80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國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9,0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已提出之證物毋庸重複提出)。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裁判日期:202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