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80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被 告 蘇國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918號),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670元,此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10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8至46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