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41號原 告 陳碧蓮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洪杰律師被 告 得福健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曾美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41號原 告 陳碧蓮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洪杰律師被 告 得福健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曾美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