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5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淑華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陳明凱、陳雲潔、塑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59號請求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