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89號原 告 閎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佑衡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王又真律師楊家瑋律師被 告 傑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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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智超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李羽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8頁第四段關於「原告先位主張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自105年5月6月16日起不存在,……原告備位請求確認兩造間之清算人(即董事)委任關係自110年1月27日起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先位主張請求確認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自105年6月16日起不存在,……原告備位請求確認兩造間之清算人(即董事)委任關係自110年3月17日起不存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