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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72號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被 上訴人 李俊甫

李雅涵李雅筑李榮琳

李秀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代位分割共有物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之債務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6,334‬元(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及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469元、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共計23,96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附表(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代位請求分割之標的 權利範圍 不動產價值(計算式:面積×110年公告現值×權利範圍)或房屋課稅現值 原告主張被代位人之應繼分比例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不動產價值×被代位人之應繼分比例) 1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355/1000 802平方公尺×1,800元×355/1000=512,478‬元 1/3 512,478元×1/3=170,826‬元 2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375/1000 85平方公尺×1,800元×375/1000=57,375元 1/3 57,375元×1/3=19,125元 3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375/1000 405平方公尺×1,800元×375/1000=273,375‬‬元 1/3 273,375‬元×1/3=91,125‬元 4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375/1000 852平方公尺×1,800元×375/1000=575,100元 1/3 575,100元×1/3=191,700‬元 5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375/1000 100平方公尺×7,300元×375/1000=273,750‬元 1/3 273,750元×1/3=91,250‬元 6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090/10000 1,437平方公尺×7,300元×1090/10000=1,143,421元 1/3 1,143,421元×1/3=381,140元 7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090/10000 69平方公尺×7,300元×1090/10000=54,903元 1/3 54,903元×1/3=18,301元 8 臺南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號 1/1 房屋課稅現值:128,600元 1/3 128,600元×1/3=42,867元 合計 1,006,334‬元

裁判日期:2021-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