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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2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78號上 訴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住○○市○○區○○路0號1樓 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秀里等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5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裁判日期:2022-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