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90號上 訴 人 郭力維被 上訴人 李原明
李泳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50,50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