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96號原 告 徐献仁訴訟代理人 葉進祥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吾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被告吾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吾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吾帥公司)係法人,必須由合法之代表人為訴訟行為,原告起訴時雖列吳新吾為被告吾帥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然吳新吾已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96年12月18日死亡,顯無從代表被告吾帥公司為訴訟行為,是原告起訴之合法要件顯有欠缺,茲依前揭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被告吾帥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裁判日期:2021-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