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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52號原 告 張錦籐即李錦籐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宏國際興業有限公司等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雖依公司登記資料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均為「李錦籐(即原告)」,然縱認被告法定代理人應以登記事項為準,因兩造間有利益衝突關係,當原告對被告起訴時,仍不得由自己代表被告應訴。從而,本件起訴有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正(須敘明得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依據並陳報相關證據),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日期: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