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7號原 告 蔡幸烝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被 告 臺南市新營區興隆寺特別代理人 康文彬律師被 告 唐鈺琇
陳桂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紹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徒大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8月26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7號原 告 蔡幸烝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被 告 臺南市新營區興隆寺特別代理人 康文彬律師被 告 唐鈺琇
陳桂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紹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徒大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8月26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