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79號原 告 張家睿訴訟代理人 呂姿慧律師被 告 鄭敏慧訴訟代理人 黃益祥
張文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2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於111年6月5日前提出書狀陳明對被告111年4月27日陳述意見狀之具體意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