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2號原 告 林新香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朱萱諭律師被 告 梁永林訴訟代理人 吳孟桓律師
林石猛律師上 一 人複代 理 人 梁郁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係偽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