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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2號原 告 林新香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朱萱諭律師被 告 梁永林訴訟代理人 吳孟桓律師

林石猛律師上 一 人複代 理 人 梁郁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係偽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日期:2022-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