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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2號原 告 林新香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朱萱諭律師被 告 梁永林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複代理人 梁郁茌律師以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係偽造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惟因原告於訴訟中變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1,246元【3,900×(704.92+8.22)】,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原告僅繳納17,335元,尚不足11,28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日期:2022-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