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2號上 訴 人 梁永林
送達代收人蕭融 住○○市○○區○○ 路000號被 上 訴人 林新香以上當事人間因110年度訴字第292號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係偽造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781,246元【3,900×(704.92+8.2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9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