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9號上 訴 人 法亞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瑞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仙台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未據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