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94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被 告 吳慶展
鄭琍尹許展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590元。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倘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上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同法第77條之6亦有明文。而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訴請將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均屬同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74號裁定意旨)。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故代位訴訟之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42號裁定意旨)。
二、經查:
㈠、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請確認被告鄭琍尹對於被告吳慶展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所設定共同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360,000元之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不存在(即訴之聲明一),及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被告吳慶展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鄭琍尹將附表一抵押權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即訴之聲明三)。其中聲明一部分,因附表一之抵押權共同擔保之債權額為360,000元,供擔保之物即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價額,前經本院執行處囑託訴外人展誠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結果,其價額分別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價額,共計912,000元(見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77175號卷內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準此,附表一之抵押權共同擔保之債權額少於供擔保之物價額,聲明一部分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擔保之債權額即360,000元為準。
復因原告所提訴之聲明一、三部分,雖為數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即聲明一部分之訴之範圍,自應以聲明一部分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定之,此部分即核定為360,000元。
㈡、原告訴請確認被告許展華對於被告吳慶展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所設定共同擔保債權金額2,000,000元之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不存在(即訴之聲明二),及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被告吳慶展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吳慶展將附表二抵押權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即訴之聲明四)。其中聲明二部分,因附表二之抵押權共同擔保之債權額為2,000,000元,供擔保之物即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價額,經展誠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結果,其價額分別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價額,共計1,336,000元,準此,附表二供擔保之物價額少於擔保債權額,聲明二部分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擔保物價額1,336,000元為準,且聲明二、四部分,訴訟目的一致,應以聲明二部分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定之,即核定為1,336,000元。
㈢、綜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96,000元(計算式:36,000元+1,3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原告前僅繳納8,590元,尚應補繳9,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㈣、本件因被告鄭琍尹、許展華之最新戶籍仍待原告陳報,待原告陳報戶籍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即定期開庭。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玉茹附表一:
編號 土地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土地價額 (估價師鑑價) 1 臺南市○○區○○○段0000號 520 60分之1 39,00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號 565 12分之1 214,00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0號 976 12分之1 369,000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0號 768 12分之1 290,000元 合計 912,000元附表二:
編號 土地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土地價額 (估價師鑑價) 1 臺南市○○區○○○段0000號 10 3分之1 4,00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號 399 3分之1 152,00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號 520 60分之1 39,000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號 339 60分之1 26,000元 5 臺南市○○區○○○段0000號 838 60分之1 63,000元 6 臺南市○○區○○○段0000號 798 60分之1 60,000元 7 臺南市○○區○○○段0000號 10 60分之1 1,000元 8 臺南市○○區○○○段0000號 7 60分之1 1,000元 9 臺南市○○區○○○段0000號 698 60分之1 53,000元 10 臺南市○○區○○○段0000號 565 12分之1 214,000元 11 臺南市○○區○○○段0000○0號 95 12分之1 36,000元 12 臺南市○○區○○○段0000○0號 976 12分之1 369,000元 13 臺南市○○區○○○段0000○0號 75 12分之1 28,000元 14 臺南市○○區○○○段0000○0號 768 12分之1 290,000元 合計 1,33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