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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0號原 告 拾姓宮法定代理人 陳明達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林金秀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應具狀補正說明「拾姓宮」之法律性質究屬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若係法人,請提出相關法人登記資料;若係非法人之團體,請提出「拾姓宮」有多數成員、一定之組織、目的、事務所或營業所、獨立財產,及設有對外代表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等相關證據。

二、原告應提出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裁判日期:2021-02-25